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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余工友17年後拿回6000多萬欠款

2015-03-04 10:40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香珠花園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執結

  2月8日,中央電視臺《新聞30分》欄目播出《700余名工友工資被拖欠17年:法院判企業應支付6000余萬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記者日前從福田法院獲悉,目前該案已經執行結束,福田法院于1月22日立案,迅速開展查扣工作。2月16日將工程款全部執行完畢,從立案執行到執結僅用了26天。

  “香珠花園”項目欠款一波三折

  1996年至1997年期間,泰生公司、農科集團和辰森公司簽訂一系列合作合同,開始開發建設“香珠花園”項目。建築工程公司與泰生公司、辰森公司簽訂《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築工程公司承包香珠花園建設工程。2002年8月14日,建築工程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2月24日、2005年11月4日三次開庭審理了該案,並於2003年3月3日委託有關機構對實際施工的工程量(造價)進行鑒定。

  2002年7月,香珠花園房地産項目涉嫌合同詐騙案發,泰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興展被逮捕和起訴。因涉及香珠花園刑事案件的善後處理問題,根據先刑事後民事的處理原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止審理了上述民事案件。

  200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興展涉嫌合同詐騙罪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興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産。張興展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二審刑事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興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被執行人66580091.89元被劃扣到法院賬戶

  2011年5月3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上述民事案件恢復審理,並根據級別管轄規定指定福田法院進行審理。福田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判決,判決泰生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建築工程公司支付香珠花園拖欠工程款26316495.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從2001年8月20日計至本判決確定的應付款之日止),辰森公司與農科集團應對泰生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泰生公司、農科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11月28日市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於2015年1月12日生效。

  十日自動履行期屆滿後,泰生公司、農科集團和辰森公司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建築工程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福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福田法院當日受理立案。1月23日,執行案件材料移交給執行局,福田法院迅速開展查扣工作。1月26日至2月3日,福田法院分批從被執行人農科集團的賬戶劃扣了66580091.89元到法院賬戶。2月5日,福田法院將工程款本金和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的訴訟費部分共計27133992.4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2月16日,福田法院將剩餘款項全部執行給申請執行人深圳市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此,該案在法定期限內執結。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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