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員工高某在打離職官司時,拿出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稱月工資4000元,公司則提出質疑,稱高某月工資2000元。近日,通州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判其按4000元標準付錢。
高某曾是一家網路公司的客服人員,離職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資4000元的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獲得支援。公司不服,起訴稱高某月工資2000元。但高某出示了一張加蓋有網路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顯示其月工資4000元。
網路公司認可公章的真實性,稱這是高某買房時,為了能從銀行獲得更高的貸款額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公司為了幫高某才出具這張虛假證明。
法院認為,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至少應保留員工離職前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備查,網路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間的工資表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法院認定高某提供的收入證明真實有效,判決公司按照月工資4000元的標準向高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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