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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起人肉搜索侵權要擔責 最高須賠50萬

2014-10-20 10:15 來源:中國廣播網 字號:       轉發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本月10日施行以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依據《規定》,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啟動網絡“人肉搜索”侵權要承擔法律責任。中央臺記者孫瑩報道。

   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再次提及曾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博客自殺第一案,王某的妻子姜某跳樓自殺身亡前,在博客日記中懷疑他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日記被大量轉發後,王某遭到網友的“人肉搜索”、謾罵、人身攻擊。王某的代理律師說:

   律師:他父母的信息、哥哥的信息、還有家里的電話、住址、汽車的車牌號,這些都是個人隱私,全給公布出來了。

   部分網友甚至上門騷擾,王某的父母家門上都被刷上了殺人償命的標語。

   王父:他是挨家挨戶,“王家逼死人了”,樓上樓下都講,在社區集中講。

   王某起訴相關人員和網站索賠勝訴。

   因“人肉搜索”引發的悲劇不斷上演,去年12月,廣東陸豐一家服裝店主蔡某懷疑顧客偷衣服,將監控視頻截圖發在微博,人肉搜索視頻中的女孩,導致女孩隱私曝光,不堪來自朋友和網民的謾罵,自殺身亡。蔡某被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依據最高法的《規定》,認為自己的個人信息被侵犯,可以起訴侵權人。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

   孫軍工: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規定,被侵權人最高可獲50萬賠償。(記者孫瑩)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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