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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今起實施 網購可七天無理由退貨

2014-03-15 08:1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七天無理由退貨、嚴禁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經營網店需要實名認證……備受關注的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于3月15日起開始正式實施,同時現行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網路購物享受7天后悔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路購物已經成為普遍的交易方式。人們在享受網購帶來的實惠的同時,網購商品的品質不過關、商品資訊虛假等問題也引起了廣大消費者的投訴與不滿。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13年去昂過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網購購物投訴20454件,佔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

  今天起伴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的新《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對網路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利用技術手段不正當競爭、經營網店需要實名認證以及消費者維權細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細化的補充性規定。與修訂前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相比,修訂後的新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網路購物中,除網上購物的消費者定制的、鮮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數位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外,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此項規定與同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網購商品過程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一致。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一齣就引來廣大網購達人的拍手稱讚,不少網友表示,辦法中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解決了以往購物的後顧之憂,有了法律保障,網路購物不用再“吃啞巴虧”。雖然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有了“後悔權”,但消費者也要為“後悔”買單,承擔退貨運費。

  此外,新辦法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由此,消費者在購物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網路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在産生糾紛時,可作為消費投訴的依據。

  嚴禁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

  據媒體報道,家住北京的劉女士,一次在網上購買了一套高檔化粧品後,每天會接到化粧品、服裝、飾品等商家的推銷電話,對方甚至還知道其家庭住址,對此劉女士感到非常苦惱,經過相關機關調查是購物過程中商家洩露了自己的個人資訊。進入電子商務時代,網購資訊洩露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新辦法裏明確規定採集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應當公開並經被收集者同意。對於個人資訊或者商業秘密等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決網購過程中産生的節分,新辦法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繫方式等真實身份資訊。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管轄範圍更廣監管力度加大

  今日起開始實行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監管的範圍更加廣泛,包含了對網路交易主體、客體和行為三方面的規範,涵蓋了網路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支付結算、物流、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等各種營利性行為。

  惡意給同行打差評、虛假交易、刷單是近年來伴隨電子商務而産生一種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網路市場的經營秩序,消費者也深受其害。對此,《網路交易管理辦法》針對網路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現頒發規定:不得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對於上述的相關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進行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張司南)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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