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這是消法實施20年來的首次全面修改。不同以往新版法律法規都在每月1日施行的慣例,此次新消法施行時間特意選在第32屆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當天,意在喚醒全社會對於消費保護和監督的強烈意識。為此,中新網財經頻道將梳理新《消法》的五大亮點和實施細則,讓廣大消費者在“知其法”的同時,也可以善用法律武器來切實保護自身權益。
看點一: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
“七天”如何計算?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針對商品範疇,排除了定作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四大類。
早在“新消法”頒布此條例前,國內許多電商均有“7日無理由退貨”服務,如天貓、京東,蘇寧易購還在此基礎上提出“15日無理由退貨”服務。該條例出臺,主要針對商家“若非品質問題不予退貨”的行為,讓消費者擁有“網購後悔權”。
除了商品範疇的劃定外,消費者最為關注的就是無理由退換的時間,“七天”如何計算在新消法中並未明確説明。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常宇在做客中新網視頻訪談時指出,按照現在法律上解釋,七日是指從消費者收到購買的商品的第二天開始,作為七天的第一天,最後一天為第七天,如果趕上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則順延,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結束的第一天為最後的第七天。
看點二:
首次明確産品召回義務
誰來承擔相關費用?
眾所週知,我國的産品召回制度一直不夠完善,眾多跨國企業在全球範圍內召回問題産品時時常“忽略”中國大陸市場,而理由往往是所售産品不涉事。但是,在華銷售的産品就真的清白嗎?大陸消費者的權益誰來維護?其實這與我國不盡完善的召回制度密切相關。
為此,新消法特別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産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不難看出,新消法明確了企業對問題和存隱患産品的召回義務,且規定經營者負擔消費者因産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在此之前,我國只對於汽車、食品、兒童玩具等出臺了相關的召回管理規定,僅限于行政法規,並沒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希望實施後,企業能夠承擔起風險産品的處理義務,同時,相應部門也能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
看點三:
遇糾紛商家有舉證責任
針對哪些産品?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都是在消費投訴中很難取證的典型案例,現行《消法》實行20年,這一類産品投訴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難和高就體現在舉證方面。
比如,消費者購買了一部汽車,只能説發動機有異響,但汽車作為高科技的産品,消費者投訴的時候,非要讓消費者説出響聲來源是哪兒,消費者很難拿出真正的理由。如果消費者去找國家權威機構去鑒定,時間長、成本高,有些消費者真是時間上耗不起,財力上花不起。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消費者都放棄了投訴。
因此,新消法的此項規定將舉證責任轉嫁給了經營方,從而降低了消費者的負擔,提升其維權成功率。無獨有偶,新消法對減輕降低者投訴成本方面,還提出了一個新的舉措,就是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看點四:
杜絕霸王條款
餐企最低消費能否被禁?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對於此項法規的解讀,很多消費者馬上就聯想到了餐飲行業。確實,“包間最低消費”、“禁止自帶酒水”、“設開瓶費”等霸王條款在餐飲行業普遍存在,或許開始只是個別餐企的不合理行為,久而久之的放任自留,以及經營者對利潤最大化的追逐,已然讓這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愈演愈烈。
所以,該項法案的出臺明確禁止了這些霸王條款,如果又發現企業有“收取開瓶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應當了解其屬於單方制定的“霸王條款”,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其無效。據《京華時報》昨日報道,最近北京市工商局已經公佈了家裝合同中的6條霸王條款。消費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後,可以拒簽,向相關部門舉報,也是進一步規範市場的好辦法。
看點五:
經營者違法廣告可追責
誰還承擔連帶責任?
據悉,新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
同時,新消法還提出了“連帶責任”概念,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消費者投訴很多是針對公眾人物和明星代言廣告和商品造成的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但由於尚無明確的懲罰制度,而無法對其追究責任。常宇解釋稱,根據新消法,廣告發佈者和代言人代言虛假廣告,涉及到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行為都要負責連帶責任。生命健康通常理解主要包括三類,一類是食品,一類是藥品,還有醫療美容方面。(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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