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週末帶9歲的女兒小蕊(化名)到單位加班,忙完竟發現女兒溺亡在樓下噴水池。認為該園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保責任,劉先生起訴該公司,並索賠100余萬元。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處該物業賠償原告20余萬元。
劉先生訴稱,2013年12月14日,小蕊不慎跌入噴水池溺亡。負責該水池的物業公司當時還在施工,周邊無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欄,導致小蕊溺亡,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100余萬元。
海淀法院審理後查明,事發當日下午4點左右,小蕊獨自到園區內玩耍。6點左右,劉先生發現小蕊在噴水池內溺亡。噴水池周圍設有柵欄及安全警示標誌。事發時,該水池上的小橋適值施工改造。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先生明知小蕊是未成年人,卻放任其獨自出門玩耍,故應為小蕊的溺亡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所設設施不足以避免未成年人落水,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令該物業公司賠償小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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