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某村支書王某和村主任李某二人,八年時間內,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本村農用地進行違法項目建設,導致345.5畝農用地土壤耕作層被破壞,且種植條件難以恢復。日前,昌平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王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指控:破壞三百多畝土壤
據昌平區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分別擔任北京市昌平區某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本村農用地進行違法項目建設,致使345.5畝農用地土壤耕作層被破壞,種植條件毀壞難以恢復。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李某二人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且數量較大,並最終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認罪:因自首將從輕處罰
日前,昌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對於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二人表示自願認罪。而二人的辯護人則表示,二人做出違法行為的初衷是為了本村利益,增加村民收入,並沒有犯罪的故意,此外,二每人平均有自首情節並自願認罪,因此建議法庭對二人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作為村裏主管負責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法定程式審批,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應予懲處。而被告人王某、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行為的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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