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心儀的房難,買到心儀的車位、商鋪也難。成都購房者周女士認識了“串串”康某後,為圖省事,她接連三次陷入了騙子精心設下的購房陷阱,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5月5日,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切勿私下交易,以免上當受騙。
2011年,被害人周女士在成都市青羊區貝森路216號的雙璽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A01,周某向房産公司工作人員提出想把同層的A02一起買下,並把兩處房屋的共有平臺變成私有。售樓小姐劉某説A02已經被人買了,但她可以找人“協調”。
隨後,周女士順利買下了A02號房屋,並付了“酬勞”36萬元,劉某把“串串”康某介紹給了周女士,説那套房是通過他買到的。康某拍著胸脯稱“和開發商很熟,沒有辦不到的事。”周女士又通過康某,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買到小區2個地下停車位。
去年1月13日,康某告訴周女士“A01、A02房産所有人對共有平臺享受所有權的事情已經辦妥”,並向她出具了蓋有“成都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章的房屋平面圖(該公章係偽造)。
後來,周女士欲了解商鋪的有關情況,康某見又有機可乘,便隱瞞了小區19-22號商鋪開發商只出租不出售的事實,稱其有辦法以12000元/平方米的價格拿到商鋪。他偽造了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件,通過先後兩次收取定金的名義,共騙取周女士84萬元。
正當周女士等待辦理購買商鋪手續時,康某的妻子找到周女士,告訴她康某是個騙子。如夢如醒的周女士才到開發商處詢問,得知商鋪只租不賣。她趕緊報案。
去年7月11日,民警將康某擋獲,並從其住所、車內查獲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及附件3份、《房屋所有權證》1份、《國有土地使用證》1份(經鑒定均係偽造)。警方發現,康某還以購房款、契稅、物管費等名義騙取另一位購房者李某46.36萬元。
今年3月6日,成都青羊區人民法院判處康某犯詐騙罪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二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檢察官説法
勿輕信“串串”做私下交易
承辦案件的成都青羊區檢察院檢察官李盈昊説,由於資訊不對稱,購房者疏忽大意或不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很容易上當受騙。本案中,周女士為圖省事,輕易相信“串串”給了騙子可乘之機。廣大購房者在購買商鋪、車位時,應通過正規售樓部,切勿為佔便宜圖省事,進行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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