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關於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13-06-08
【法規類型】海關規範性文件
【內容類別】關稅徵收管理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3〕31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佈日期】2013-6-8
【生效日期】2013-6-9
【效 力】[有效]
【效力説明】
2008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徵收反傾銷稅,徵稅時間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為5年。在徵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稅則號列為2914110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和2010年第60號的相關規定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6月8日
[責任編輯: 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