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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律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審批權下放

2014-08-13 09:58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8月13日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昨(12)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其中,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或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審批權均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具體如下:

[責任編輯: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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