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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的公告

2013-02-01 13:38 來源:交通部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交通運輸部關於臺灣海峽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第65號 

  為維護臺灣海峽兩岸間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各方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岸海上直航健康有序發展,依據《臺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等規定和《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發展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41號),建立並實施兩岸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制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則
  兩岸集裝箱班輪運價屬於市場調節價,由集裝箱班輪經營者自主制定。班輪經營者應遵循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原則,提高運輸服務品質和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根據運輸經營成本和航運市場供求狀況,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運輸服務。
  運價包括海運費和附加費(含碼頭操作費)。班輪經營者不得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托運人回扣承攬貨物。
  二、備案範圍和義務人
  兩岸集裝箱班輪航線均納入運價備案。
  現階段,取得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經營者為運價備案義務人。
  三、備案內容
  運價備案義務人應報備大陸直航港口出口的集裝箱貨物(含承運第三方的轉机貨)海運運價。運價包括公佈運價和協議運價。備案的運價應正常、合理,按照上海航運交易所報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意的格式報備。
  備案的公佈運價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生效。實際執行的運價與公佈運價不一致的,按照協議運價的方式報備,協議運價生效時間為受理備案之時起滿168個小時(7天)。
  本公告生效後首次備案的運價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四、受理機構
  交通運輸部指定上海航運交易所為運價備案受理機構。上海航運交易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運價備案操作指南,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由上海航運交易所和廈門航運交易所共同編制併發布兩岸集裝箱運價指數,總體反映運價水準的變化。
  上海航運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涉及商業秘密的運價備案資訊。
  五、監督檢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兩岸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本公告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六、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2012年12月19日

[責任編輯: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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