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是想做就能做,更不是有錢就能隨便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為做廣告劃出“禁區”。
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將不能再代言廣告。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此外,修訂草案二審稿中還規定了三大“禁區”。
煙草廣告禁在專賣點外張貼
根據修訂草案,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行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藥品保健食品禁宣傳療效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網路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修訂草案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利用網際網路發佈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有專家認為,實踐中網路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路等問題較為突出,故草案對此作出規定。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