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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濫捕濫食野生動物“死勿赦”

2020年03月24日 09:45:00來源:福州日報

  燈下漫筆

  古代 濫捕濫食野生動物“死勿赦”

  □燈下漫筆

  前不久,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這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它不止在於防疫,對於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意義同樣重大。

  最早記載食用野味中毒案例的文獻《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第八篇《赤鳩之集湯之屋》謂:“曰古有赤鳩集于湯之屋,湯射之獲之,乃命小臣曰‘脂羹之,我其享之’……小臣既羹之,湯後妻纴巟謂小臣曰:‘嘗我于爾羹。’小臣弗敢嘗……纴巟謂小臣曰:‘爾不我嘗,吾不亦殺爾?’小臣自堂下授纴巟羹。纴巟受小臣而嘗之……湯返廷,小臣饋。湯怒曰:‘孰盜吾羹?’小臣懼,乃逃于夏。湯乃魅之,小臣乃眛而寢于路,視而不能言。”意思説,伊尹為湯王烹飪野味赤鳩羹,商湯夫人纴巟經受不住誘

  惑,為不讓伊尹告發,強迫伊尹一同偷吃。商湯得知後,伊尹被迫出逃,誰知,走在半路上毒性發作,伊尹昏迷不醒。“野味”與“病毒”緊連一起雖在商朝初期就現形,但時人認為乃鬼神作祟。

  這不奇怪,農耕文明誕生前,狩獵是人類生存的主要方式。濫捕濫食野生動物,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侵蝕統治者的野生資源。於是,西周朝廷不僅設置了管理山林的官吏“虞”——《周禮·地官·山虞》曰:“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還出臺了《伐崇令》:“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

  春秋時期,各路軍閥雖為搶地盤大打出手,卻對環境保護格外上心。《管子·地數》曰:“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戰國時期秦國頒布的《田律》又堪稱我國最早的“環境保護法”。《田律》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麝鷺,毋……毒魚鱉、置阱罔,到七月而縱之。”漢承秦制,漢律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條文有:“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而甘肅祁連山北麓火焰山腳下懸泉置遺址出土文物中的《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又被稱為史上最完整的環境保護法。這封西漢平帝時乙太皇太后名義頒布、安漢公王莽奏請和逐級下達的文書,主要圍繞保護生態環境規定了四季的不同禁忌和注意事項,如禁止焚燒秸稈和荒山:“謂燒山林田獵,傷害禽獸蟲草木。”禁止捕鳥:“謂夭蜚鳥不得使長大也,盡十二月常禁。”

  隨著社會文明不斷進步,濫捕濫食野生動物雖不再“死勿赦”,但法律法規卻也越來越完備。唐代安樂公主喜好百色鳥毛織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嶺奇禽異獸毛羽,採之殆盡。”到開元二年(714),唐玄宗對濫捕野生動物就出面干預了。《舊唐書·五行志》載:“悉命宮中出奇服,焚之於殿廷,不許士庶服錦繡珠翠之服。自是採捕漸息,風教日淳。”宋朝伊始就嚴禁濫捕濫殺野生動物,《宋大詔令集》説,趙匡胤于建隆二年(961)二月便下禁採捕詔,規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鳥獸魚蟲的工具皆不得攜出城外,不得傷害獸胎鳥卵,不得採捕蟲魚,彈射飛鳥。太平興國三年(978),宋太宗又頒布《二月至九月禁捕詔》:“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敕竿挾彈,探巢摘卵……州縣吏嚴飭裏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縣于要害處粉壁,揭詔書示之”。這條禁捕野生動物令不僅要求基層官吏加大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力度,更要主動抓捕違禁者。元代至清代,皇室每年安排“狩獵”活動,但也規定不得私下濫捕和買賣野生動物。同時,封建帝王還通過“放生”等形式宣釋“德澤禽獸”……

  誠然,古代統治者嚴禁濫捕濫殺野生動物之目的並非出於防控流行性疫病傳播之考量,也很好地保護了生態環境,其方法和經驗仍值得借鑒。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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