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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國家礦山公園

2019年04月20日 14:09:00來源:光明日報

  【生態建言】

  礦山公園是以展示礦業遺跡景觀為主體,體現礦業發展歷史內涵,具備研究價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們遊覽觀賞、科學考察的特定空間地域。經過20多年的發展,礦山公園在我國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潛在問題。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全域旅遊等新形勢下,究竟如何建設、發展國家礦山公園,成為業界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礦山公園在我國經歷了哪些發展階段

  2004年11月,原國土資源部發佈《關於申報國家礦山公園的通知》,這標誌著礦業遺跡的保護和礦山環境的治理邁出了新的一步。2010年第二次申報國家礦山公園時,又提出“建設特色礦山公園”,為礦山公園的建設指明瞭方向。根據這兩次重要事件,我們可以將國家礦山公園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2003年以前)

  中國礦山公園的萌芽階段依次經歷了廢棄礦山治理與景觀恢復、工業遺址旅遊和地質公園時期。當代廢棄礦山景觀恢復起步較晚,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我國處於經濟發展初期,有關生態恢復環境保護的研究處於起步階段。20世紀70年代,國內開始摸索採礦廢棄地的再利用問題,基於植被恢復的生態學理念,一些礦區開始嘗試利用生態景觀建設與環境保護技術改造礦山廢棄地,主要運用回填復墾和植被重建的方法改造礦山廢棄地的生態環境條件,而沒有重視礦業遺跡的保護和利用。20世紀80年代以後,國內開始注重礦業遺跡的保護和開發。1987年,在《關於建立地質保護區規定的通知(試行)》中,首次提出建立採礦遺址保護區。同時,隨著旅遊業的逐步興起和快速發展,礦山廢棄地的治理融入了旅遊觀光等內容,繼而出現了礦山公園的雛形和具體實踐,開啟了工業遺址旅遊的階段。2000年,原國土資源部發佈的《關於申報國家地質公園的通知》中指出,將“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岩石、礦物、寶玉石及其典型産地”作為地質遺跡景觀主要內容之一,自此,礦業遺跡景觀都包含在地質公園景觀之中。在萌芽階段雖然沒有提出具體的礦山公園概念,但廢棄礦山治理與景觀恢復、工業遺址旅遊和地質公園建設等為礦山公園的誕生提供了豐富的理論與實踐基礎。

  二、起步與早期發展階段(2004—2009年)

  2004年,原國土資源部發佈了《關於申報國家礦山公園的通知》,第一次明確提出礦山公園概念,啟動了國家礦山公園的申報與建設工作,並於2005年8月評審批准了唐山開灤、河南南陽、內蒙古額爾古納等28個申報單位的國家礦山公園建設資格,標誌我國開始正式設立國家礦山公園。

  2006年1月,《關於加強國家礦山公園的通知》中進一步強調要做好國家礦山公園建設,並提出要將礦山公園建設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緊密結合,各地在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同時,在有必要、有條件的地區,要開展重要礦山的自然、文化遺跡的保護和相關服務性設施的建設,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山公園建設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其更大的綜合效益。2007年,具有標準規範和實踐指導意義的《中國國家礦山公園建設工作指南》頒布。此階段中國礦山公園開發主題以展示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效果和礦業遺跡景觀為主,輔以人文自然景觀,融入礦業科普教育功能,基本實現了礦山公園的功能標準,但開發形式單一,各個公園特色不突出。

  三、特色開發階段(2010年至今)

  隨著礦山公園開發與建設工作在全國範圍內的普及,單純以旅遊觀光為主的礦山公園開發模式逐漸失去吸引力。2010年,原國土資源部在第一批國家礦山公園規劃與建設的基礎上,總結經驗與不足,提出要建設具有特色的國家礦山公園,並審批了第二批國家礦山公園資格。自此,礦山公園開始由單一的“觀光型”或“科普型”向“綜合型”“特色型”礦山公園轉變。礦山公園的管理者也在運營中對自身的模式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度假型礦山公園、養老型礦山公園、礦山公園文化産業園等理念。

  國家礦山公園的建設與管理面臨什麼困難

  截至2017年年底,原國土資源部公佈了四批次共88家國家礦山公園(資格),主要以煤炭類、非金屬類和金礦類為主,類型分佈較為集中。這主要是由於這些礦山公園開展工業遺跡旅遊較早,有較為成熟的礦山環境治理和旅遊開發經驗;同時,由於這些類型的礦山在開採時帶來的生態環境破壞程度較大,政府對其治理也較為重視。

  從已開園的國家礦山公園情況來看,前三批72家國家礦山公園正式命名的只有33家,不及總批建資格的一半,還有1家被取消建設資格。可見礦山公園建設困難重重,存在很多問題。

  此前,我國在國家礦山公園申報中,僅要求地方必須成立礦山公園管理委員會和礦業遺跡保護領導小組,而對機構的規格、體制、人員編制等核心問題上沒有具體要求。由於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礦山公園保護與開發的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辦法,導致各地市成立的礦山公園管理機構與管理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政府統一管理、行業管理和委託管理。

  國家礦山公園建設是多方參與的過程。我國礦山公園建設一般都是國家投資地方配套資金,開發主體單一,社會力量的參與度不夠。由於資金投入不足,很多礦山公園在申報時做的詳細礦山環境修復計劃無法兌現,建設時只能簡單綠化,起不到修復礦山生態的效果。此外,礦山公園的科普旅遊線路、博物館布展等各類科普設施建設也很難切實展開,不能真正起到保護礦業遺跡和科普教育的功能。

  建設國家礦山公園需要針對不同廢棄礦山産生的不同廢棄物和環境進行治理,同時為了滿足旅遊功能,對藝術設計、審美方面要求較高。截至2018年3月底,我國尚沒有專業從事礦山廢棄地治理、礦山公園規劃的研究機構和礦山公園景觀藝術設計單位,真正能夠作為礦山公園的技術支撐單位寥寥無幾。各省區市專業的礦業遺跡、礦山生態修復調查、評價機構嚴重不足,從事礦山公園開發、礦山旅遊專業的技術人員不足,礦山公園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足,這給礦山公園的建設與管理帶來不利後果,造成各種開發活動難以實現。

  如何促進國家礦山公園健康、科學發展

  國家礦山公園建設需要礦産、旅遊、環保等多個部門的參與,由於不同部門的訴求不同,很容易在保護與開發中産生矛盾。為此,建議建立一個國家級的綜合管理機構來確保礦山公園的建設與發展。各級政府可成立礦山公園管理處(辦公室)等常設機構,對開發與建設進行監管,併為宣傳、科研立項等工作提供必要幫助。

  相關部門應儘快出臺《礦山環境法》,將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納入法律範疇;修訂《國家礦山公園建設指南》,確立建設標準,包括評估、驗收、資質管理、導遊培訓、準出準入等制度,讓地方政府知道“做什麼,怎麼做”;同時,制定《礦山公園建設與管理條例》以及地方各級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礦山公園開發與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家礦山公園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首先,在保證政府公園管理與建設的主導地位外,應鼓勵多主體參與,將公園建設分為兩部分由不同主體負責——基礎部分,即礦産開採留下的水土資源環境的保護和治理,由礦山企業負責;建設部分,即公園的建設與運營,由公園開發企業、團體或個人負責。其次,多渠道、多層次籌集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和礦業遺跡保護與旅遊開發資金,除了將保護和開發納入國家與當地財政計劃,還要積極開闢新的投資渠道。例如,政府負責公園的基礎設施投資,礦山企業承擔公園的環境治理費用,公園開發企業或團體、個人開發建設,承擔旅遊項目建設資金。最後,明確多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制定、完善資金監管制度。

  加大人才培養,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也是國家礦山公園建設亟待解決的一大問題。首先,建議開設旅遊地學專業學科。礦山公園急需人才包括礦山生態環境修復保護人員、礦山公園規劃人員、景區專業管理人員和一線導遊人員等,他們需要掌握專業的礦山與旅遊知識,深入了解礦業遺跡和礦山生態環境的特點,熟悉公園的科普線路和設施建設,懂得礦業遺跡的保護和礦業科普宣傳與環境教育等知識。其次,鼓勵高校、企業和個人研究礦山環境生態保護修復、礦山公園規劃與科普等課題,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或設置礦山公園相關項目申報方向。最後,加強同國外礦山公園的交流,積極培訓相關人才,合理配置礦山公園的人才隊伍,例如在礦山公園管理人員中間配置礦産、生態、環境、地理、旅遊管理、旅遊地學等相關學科的專家顧問,以促進國家礦山公園健康、科學地發展。

  (作者:甄莎,係河南牧業經濟學院旅遊學院講師;高偉明,係河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講師;張忠慧,係河南省地質調查院教授級高工)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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