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日照】日照出臺惠臺“33條措施”,進一步促進日照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10月31日 11:31:00來源:台灣網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出臺的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結合日照市實際,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為臺灣同胞在日照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日照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特製訂以下措施。

 

壹:全面落實已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

 

1.全面貫徹落實各項專門惠臺政策。2018年,國臺辦、國家發改委和省臺港澳辦、省發改委先後出臺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魯臺辦〔201818號)文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採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貫徹落實。

 

2.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同等適用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出臺的支援當地經濟發展的政策。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於支援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十條意見》《關於支援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關於支援實體經濟品質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我市也陸續出臺了《關於加快工業強市建設的意見》《關於支援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支援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同等適用,享受同等待遇。

 

3.加強相關政策的宣傳解讀。充分利用網路、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渠道,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做到臺胞臺企全覆蓋;採取送政策到府、舉辦專題輔導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政策解讀和輔導,指導企業學懂、用好政策,真正讓政策落到實處,惠及臺胞臺企。

 

貳:進日照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措施

 

4.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與日照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灣同胞在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等産業領域投資創業,對重點項目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支援在日照臺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5.支援臺資企業在日照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和物流中心等。經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審核認定為新設臺資企業區域總部或職能型總部的,在省財政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基礎上,再給予20%的配套獎勵,由市、區縣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6.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日照臺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研發投入後補助等優惠政策。臺資企業設在日照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7.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引導臺資企業參與國際産能和裝備製造合作。對資源保障、科研合作、産業鏈布局、銷售網路建設等有利於提升技術水準、優化産業結構、擴大出口的重點項目,在省財政按相關支出的5%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勵的基礎上,給予20%的配套獎勵,由市、區縣按現行體制分擔。

 

8.支援臺資企業在日照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垃圾污水處理、水利工程、燃氣供應、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9.臺資企業與國有企業在準入、資金、用地、手續辦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符合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日照市的政府採購。在煤、電、油、運、水、氣等生産要素使用上,與國有經濟同等待遇。

 

10.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出資入股、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參與日照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11.臺資企業與日照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在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資企業取得土地,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特殊項目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兩年內全部繳清。臺資企業通過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可以使用經依法批准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依法自願的基礎上,日照市臺資農漁業企業實施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政策。

 

12.鼓勵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日照設立研發中心、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平臺。對國家級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在省獎勵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20%的配套獎勵,由市、區縣按現行體制分擔;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3年孵化期內,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在省財政獎勵補助的基礎,再給予20%的配套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由市、區縣按現行體制分擔。受聘于日照市內單位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享受與日照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13.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在農業優良品種、先進栽培技術和農産品加工、儲藏、保鮮技術等方面的投資合作,同等適用日照各項惠農政策。在日照從事農業生産的臺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

 

14.支援本市徵信機構按照規定與臺灣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為兩岸企業融資貸款提供便利。鼓勵日照市金融機構加大對臺資經濟的信貸投放力度,為臺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對符合産業導向的臺資企業,在貸款利率、擔保方式、合同簽訂等貸款條件上給予靈活、優惠的政策和無還本續貸政策。要落實好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管理政策,加強臺賬管理,靈活運用“先貸後借”或“先借後貸”模式,支援臺資企業發展。

 

15.支援臺資企業上市掛牌。資企業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分別給予補助500萬元、300萬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新三板)掛牌,公告後給予補助120萬元;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給予補助20萬元。

 

16.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日照合資(合作)設立醫療、養老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療、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待遇。

 

17.推動日照與臺灣在太陽文化、堯王文化、莒文化、媽祖文化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臺灣同胞和臺灣高校、民間社團以及相關機構參與日照有關文化工程項目、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日照文化旅遊、産業特色小鎮項目建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專項資金和産業基金扶持政策。

 

18.臺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日照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鼓勵臺胞參與日照市相關文學藝術評獎活動。鼓勵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日照文化産業博覽交易會,開展文化産品進出口業務。

 

19.支援臺灣機構在日照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的合作。開展兩岸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支援臺灣新聞媒體界人士來日照采風、參觀、體驗,共同弘揚中華文化,推介宣傳日照。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日照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各相關部門(單位)提供相應的接待便利服務。

 

20.鼓勵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日照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專業人才。

 

21.支援臺灣同胞在日照參加醫師資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專業術資格、導遊資格等《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中的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併為其在日照參加各類職業資格考試提供便利條件。簡化職稱評審手續,臺灣同胞沒有個人履歷檔案的,可以用臺胞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臺灣專業術人員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22.積極協助推薦在日照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級重點人才工程、泰山學者、泰山産業領軍人才、日照英才等重大人才工程。鼓勵臺灣同胞參評日照市的特聘專家或特聘專業人才。

 

23.鼓勵支援在日照工作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和山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文化、教育等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24.臺灣學生在市、區縣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入學,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給予適當照顧。

 

25.對臺灣青年開展創業培訓,實施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促進創業帶動業政策。

 

26.在日照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評非公有制經濟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巾幗建功獎、青年崗位能手、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

 

27.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日照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並參加相關活動。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日照扶貧、支教、公益、小區建設等基層工作,參與志願日照活動。支援臺灣地區商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在日照設立辦事機構。

 

28.在日照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在公共交通、景點門票、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可以辦理日照公交卡、旅遊一卡通、圖書借閱卡等。

 

29.臺灣同胞在日照就業居住期間參照日照市居民標準,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保險。在日照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地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應為臺灣同胞回臺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臺灣同胞子女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

 

30.在日照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在購房資格、首付比例、按揭貸款等方面享受日照市居民同等待遇。臺灣同胞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與日照市職工同等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大陸的,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

 

:強化政策落地服務保障

 

31.健全完善領導幹部聯繫企業制度和“三聯三送”服務機制,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各聯繫2家臺資企業,每年至少帶領有關部門到臺資企業走訪調研一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促進惠臺政策落地落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32.在涉及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的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吸收市臺企協會參與鼓勵臺灣同胞在日照擔任調解員、陪審員、仲裁員、法律顧問等。

 

33.依法保護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人身財産安全。嚴格規範涉臺資企業、臺灣同胞案件處置法律程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産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

 

 

 

[責任編輯: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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