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7日電 臺檢方偵辦南港展覽館弊案,查出力麒集團負責人郭銓慶匯出的273萬美元中,有220萬美元流入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控制的人頭賬戶。檢方至此認定,洗錢案中的七億凍結款出現受賄不法所得,一旦全案依此定罪,不法所得可請求瑞士方面歸還。
據臺灣媒體報道,目前這些款項雖然都在海外,但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檢方為了確保日後可以查扣及沒入這些不法所得,若認為有必要,也可先酌量扣押被告在島內的財産。
另依照“洗錢防制法”規定,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産上利益,除發還被害人外,其餘均沒收,因此,日後扁家在海外的款項,只要被證明確是不法款項,臺灣即可在取得款項後,加以沒入,就算出現無法取回供沒收情況,也可用被告的其他財産抵償。
但如果只有一部分被認定為不法款項,其他並非不法款項或無法證明的話,這些無法證明的款項並不能沒入,未來解凍後恐得還給款項受益人。但法界人士認為,這部分可能還涉及逃漏贈與稅或補稅的問題,會被稅務局追徵及罰款。
要構成洗錢,資金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依島內洗錢防制規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屬之,南港展覽館弊案,臺當局前“內政部長”余政憲被聲押時所適用的其中一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就已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