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機構編制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11-06-20 13:39   來源:人民網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後,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改變了原來的設置模式,成為了黨委序列機構。這一變化,使得編制部門管理的職能更強了,工作力度大了,社會關注度也更高了。一年多來,縣級機構編制管理,在黨委和政府工作中發揮了宏觀調控職能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形成了良好的局面。但在實際中也遇到一些矛盾和問題,給推動編制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要落實好科學發展觀,貫徹好中央精神,使機構編制工作不斷健全、完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資訊化的發展軌道,就必須充分重視當前縣級機構編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並逐步進行解決。

  一、縣級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

  1、行政編制供與求的矛盾。編制的供應與需求,是一對矛盾體。一方面,黨中央、國務院和要求下大力氣嚴格控制縣級機構編制,消化超編人員,另一方面,黨政群機關增加人員編制的要求不斷。目前縣級行政部門存在著較為嚴重的供需脫節問題,主要是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縣一級政府機構的行政編制十分緊張,各部門、各單位都在申請增加編制,編制部門壓力很大。由於編制供需的嚴重脫節,導致了新設立的單位、職能增加的單位編制不足,政府的派出機構和執法機構普遍使用事業編制的問題。在編制結構上,也存在著不合理的問題。一是層級結構失衡,縣一級超編較為嚴重,鄉一級則出現空編。二是黨政結構失衡。目前縣級黨委機關、其他機關所佔人員編制的比例均高於規定的標準,擠佔了政府機關的編制,造成了黨政之間編制結構比例的失衡。三是官兵結構失衡。少數單位官多兵少,個別單位甚至是有官無兵。部門編制結構失衡、人手緊張,加劇了編制的供求矛盾。

  2、單位超編與缺人的矛盾。在縣級部門有一個怪圈,就是單位一方面人員超編,一方面又感到缺人。乍一看,不可思議,其實也在情理之中。單位裏人員編制不可增加,而那些年齡偏大的人員,有的轉入離崗退養,有的是其他原因沒有上班,然而他們仍在單位編制之列,只是幹事的人少了,因此出現了超編與缺人共存的現象。由於人手不足,特別是幹事的人不夠,於是部門就採取了向下級單位借用人員的辦法解決,導致人力資源被層層佔用,也出現了混編混崗的問題。

  3、上級部門意見與基層實際情況的矛盾。機構編制屬於上層建築,應與經濟基礎相適應。機構如何設置,編制配備多少,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應以社會需要為準則。實際上,在機構編制管理中也經常遇到上級部門意見與現實情況不一致的情況。一是政策法規方面,出現了政策的部門化現象。一些政策法規的起草部門,總是站在本部門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硬把機構編制事項也塞進單項的法規之中去。二是條塊管理方面,出現了部門干擾機構編制現象。一般來説,在機構設置上,自上而下應該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級之間不可能完全一樣,但是,有些部門總是以本部門工作重要為由,或以達標為要求、以批資金、給設備、給項目為條件,要求下級增加或設置與之相對應的機構。少數強勢部門則通過領導講話、會議紀要、上級文件等方式實現增加機構、增加編制。

  4、基層部門升格與工作規範要求的矛盾。長期以來,機構的升格作為編制部門嚴格管理的範疇,基層的機構特別是延伸鄉鎮的機構的級別都是一樣的。但是近年來,這種格局出現了變化,垂直部門的派出機構實行高配,公安派出所、基層法庭和司法所也先後有了上級明確升格為副科級的文件,於是其他基層單位要求升格的呼聲也高起來了,有些部門對自己所屬事業單位的規格問題也開始提出了升格要求。

  二、對縣級機構編制工作的建議

  一是要樹立機構編制依法管理的理念。鄧小平曾經指出:“編制就是龍頭,編制就是法律”。機構編制工作是法律的延伸,機構的設立是以法律為依據的。因此,要根據政策法規要求加強機構編制宣傳教育工作,使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編制是法規,是龍頭,是高壓線,從而嚴格執行機構編制有關規定,儘快形成機構編制工作更加良好的體制環境和社會氛圍。要引導各級各部門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自覺處理好大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係,摒棄部門利益至上的思想,使之認識到只有建立精簡統一、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工作運作機制,才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工作效率,建設人民滿意政府。同時,機構編制部門也要發揮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地為各部門充分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以紮實的工作贏得各部門的理解和支援。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機構編制管理實現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二是要統籌基層編制政策。要進一步健全機構編制標準體系,因為機構編制標準是機構編制管理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確定機構設置和核定人員編制等管理事項的業務準則。要在對現有機構編制管理標準進行修訂完善的同時,圍繞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性質、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單位的實際情況積極研究制定機構編制標準,逐步完善業務規範體系,做到依法用標準審批機構、核定編制。要堅持編制事項的“三個一”制度,即凡涉及機構編制事宜,由編委領導一支筆審批,機構編制部門一家承辦,編委或編辦一家行文。那些未經編制部門審核,由部門代黨委、政府起草的文件和領導講話不應涉及機構編制事宜,部門下發文件和召開會議擅自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應一律視作無效。上級業務部門不應以項目、資金、評比、檢查達標等手段干預下級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核定,不應對下級的機構編製作出規定,不應要求上下機構完全對應。

  三是要在後備幹部培養上大膽創新。近幾年來縣、鄉兩級機關、事業單位除了政策性安置人員和考錄為數不多的工作人員外,基本上沒有進人,而且一般工作人員大部分都缺乏合理交流,導致人員結構不優、年齡斷層,專業和知識結構不能合理調配。副科級以下的幹部職工想要換個新的工作環境,只有通過提拔為科(局)級領導幹部才能實現,一般幹部往往在一個單位工作幾十年,甚至在單位退休,致使幹部缺乏上進心,極大地影響行政效能的提高,因此,要下大力氣在改善人才結構上做文章。一要建立後備幹部培養制度,大膽培養和運用德才兼備的後備幹部。在事業單位,對使用急需、特殊、拔尖人才,要開闢人才使用的綠色通道。二要建立超編人員庫制度。將各單位超編人員進行“入庫”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有用人需求的,可申請使用儲備人員。以此消化機關事業單位的超編人員,緩解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人手不足的矛盾。

  四是要統籌對基層單位的升格。機構的規格,是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升格這一調控手段不能過濫,否則它容易産生攀比心理,反而起不到促進履行職責、調動人員積極的作用。因此,要對擬升格的機構進行充分的調查和論證,在符合基層實際的前提下可對那些德才兼備、表現優秀的人才予以高配使用,實行用人不定崗,這樣就可以避免形成機構普升一級的局面。(印卞)

編輯:王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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