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民主政權的議會制度:參議會制度

時間:2011-09-26 13:02   來源:辛亥革命網

  1937年7月全國抗日戰爭開始,9月,以國共兩黨合作為基礎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正式形成。為充分發動和組織人民群眾抗日,中國共産黨把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和新四軍,開赴抗日前線,在敵後開展遊擊戰爭,創建了十幾塊敵後抗日根據地,在這些根據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抗日民主政權以工人階級(通過共産黨)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團結一切贊成抗日的民主人士,對漢奸和反動派實行專政,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人民民主專政。

  抗日民主政權普遍實行議會制度,即參議會制度,由各級參議會、代表會、村民大會組成。各抗日根據地建立和鞏固後,陸續頒布了各級議會組織規則,建立各級議會制度。根據地的各級參議會,是各級人民代表機關,是抗日民主政權的權力機關,一般設有邊區(省)、縣(或市)、鄉(或市、村)三級(山東在省與縣之間,有行署和專區一級參議會),名稱上各根據地會略有不同,如晉察冀、晉冀魯豫根據地縣一級的稱議會而不稱參議會,基層的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等。各級參議會分別是各該級的最高權力機關。

 

圖1:根據地群眾投票選舉抗日民主政權領導人

 

  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參議會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産生,有的邊區,同級政府認為必要時,會由政府聘請一定數量的社會有名望人士為參議員。如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和選舉條例》規定:邊區、縣(及市)、鄉(市)三級參議會的參議員,由人民採取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的投票選舉制選出;各級參議會中,可以聘請一些勤勞國事以及在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有名望的人作為議員,但其名額不得超過議員總數的1/10,以便能充分反映邊區選民選舉的民意。邊區(省)、縣(市)兩級參議會均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選出,主持會議工作。同時選出常駐議員數人,組成常駐會,于參議會閉會期間主持會內日常事務,並監督政府對參議會決議案的執行。各級參議員的選舉辦法是:邊區參議員選舉以縣(市)為單位,縣參議員選舉以鄉為單位(晉察冀邊區以區為單位),鄉參議員選舉以居民小組為單位(晉察冀邊區的村民代表以公民小組為單位),選出的參議員人數也有具體規定(如陜甘寧邊區邊區參議員選舉,居民8000人中選出議員1人,但人口最多的縣或市選出議員不得多於10人,人口最少的縣或市應選議員不得少於3人)。

 

圖2:陜甘寧邊區參議會外景

 

  各根據地實行“三三制”民主建政後,參議會制度與之結合了起來,變得更加完善、民主。如1940年4月4日,陜甘寧邊區在《關於新區行政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各級參議會與政府委員,必須包括各階級各抗日黨派與無黨派之成分”,“無論任何一政黨之黨員所佔議員或委員之總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1941年1月30日,陜甘寧邊區中央局發出《關於徹底實行三三制的選舉運動給各級黨委的指示》,邊區政府發出《為改選及選舉各級參議會的指示信》,開始轟轟烈烈的第二次民主普選運動,即“三三制選舉”。

 

圖3:八路軍部隊參加選舉邊區參議員大會

 

  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參議會,由人民選舉産生,代表人民行使權力,所以該參議會制度實際上就是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裏所説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各級參議會在其轄區內享有全權。各級參議會的職權主要有:選舉、罷免各該級政府負責人(如邊區參議會選舉和罷免邊區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員及高等法院院長);監察、彈劾各該級政府及司法機關公務人員;制定、復決有關單行法規;決議同級政府的各項計劃及應興應革事項等。邊區(省)、縣(市)兩級參議會的常駐機構除在參議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事務外,還擁有其他職權,如陜甘寧邊區規定常住機構擁有的職權:“(一)監督同級政府對參議會決議案之執行;(二)聽取同級政府之按期工作報告;(三)向同級政府提出建議與詢問;(四)派代表出席同級政府委員會會議;(五)必要時決定召集參議會臨時會議。”(《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參議員由人民選舉産生,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必須對人民負責,人民有權監督、罷免參議員。此外,在縣以下的村,設村民大會為村政最高權力機關,由全村公民組成。村民大會閉會期間,由村民選出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代行其職權。村民代表會設有正副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傳達、解釋上級政府政令及村政府決定。

  與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紅色政權的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相比,抗日民主政權的參議會制度參加的人員更加廣泛,包括了根據地內擁護抗日和民主政治的各階級、階層人士,大大擴大了政權的階級基礎。這一制度實行,是共産黨領導的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成果,也為抗戰勝利提供了強力保證。

  (本稿件由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特約提供)

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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