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華龍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3-02 13:56   來源:台灣網

  為進一步加快華龍區對外開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發展外向型經濟,促進我區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優惠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所稱外來投資者是指以貨幣、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等形式在本區創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或以兼併、租賃、承包、收購等形式進行投資的濮陽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外來投資者在本區創辦的企業為外來投資企業。


  第二條 外來投資企業在本區依照法律、法規、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和本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本區投資符合國家和當地産業政策投資方向的一切産業或項目。


  第四條 外來投資者投資興辦生産性項目,自該項目獲利年度起,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前三年,按其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第四至第五年獎勵50%;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前三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第四至第五年獎勵30%。


  第五條 外來投資的生産型企業,符合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産品目錄的,或固定資産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或註冊資金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項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按其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


  第六條 外來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商貿、旅遊、餐飲、文化教育及其他服務行業企業(除廣告業、桑拿、網吧),自開業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第四至第五年按其實際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5%獎勵企業。


  第七條 外來投資者以企業在我區實現的利潤再投資興辦項目,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包括五年),前三年,按其再投資部分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創匯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前五年,按其再投資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獎勵企業。


  第八條 對外來新辦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的獨立核算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征所得稅一年至二年。


  第九條 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産的外來企業,第一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獎勵企業,第四至五年減半獎勵。


  第十條 在區內新建工業及農副産品加工項目,自投産之日起,前三年免收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上交國家、省、市的收費,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十一條 對外來企業實行《交費登記卡》制度,除國家和省政府頒布的收費、罰款規定外,其他與之相悖的規定一律廢除。對外來客商投資興建的企業依法檢查、收費、罰款時,必須經區長簽字批准,由區優化辦發給檢查許可證,並出具《行政執法證》、《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按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未經批准到企業檢查、收費、罰款的,一律按企業“三亂”行為論處。有“三亂”行為的,除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外來投資企業可以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但在用地方面已享受政府獎勵、經營不滿十年轉讓的,應先退還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的,區政府為外來投資企業採取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一)在我區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1億元以上的、利用內資或註冊外資2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産性項目。


  (二)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8000萬元以上的外資項目。


  (三)世界500強企業的投資項目。


  (四)對我區經濟帶動作用較大的項目。


  第十五條 外來投資者投資城市公用設施、教育、科研、醫療等項目用地,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級財政凈收益部分的30%獎勵企業;投資額在501—1000萬美元的,獎勵60%;投資額1001萬美元以上的,獎勵80%。


  第十六條 生産性外來投資企業(生産、加工等)項目用地,固定資産投資額在200—500萬美元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級財政凈收益部分的50%獎勵企業;投資額在501—1000萬美元的,獎勵60%;投資額在1001—2000萬美元的,獎勵70%;投資額在2001萬美元以上的,獎勵80%。


  第十七條 經營性外來投資企業(商業、金融、旅遊等)項目用地,經市政府批准,投資額在1000—2000萬美元以內的,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後,按其同級財政凈收益部分的20%獎勵企業;投資額在2001—3000萬美元以內的,按其同級財政凈收益部分的40%獎勵企業;投資額在3001萬美元以上的,按其同級財政凈收益部分的60%獎勵企業。


  第十八條 對外來投資者投資開發的房地産項目,不享受本政策的獎勵條件。


  第十九條 對優勢企業或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外來企業實行重點(掛牌)保護,設立警務室,確保企業有一個良好的建設、生産經營環境。除安全、稅務、治安檢查外,其他一般性公務檢查,必須經區長批准,未經批准,擅自到企業檢查者,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受到嚴厲的處理。


  第二十條 招商管理部門對外來企業實行全程服務,幫助企業辦理項目立項、審批、工商稅收登記等事宜,並負責協調企業間的周邊關係。


  第二十一條 外來投資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對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後,允許加速折舊。


  第二十二條 外來投資企業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稅務部門批准,可以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免除外來投資企業年檢的一切費用。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良好的外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和市年檢辦公室核準,免予年檢。


  第二十四條 在本區投資(工作)的外籍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以根據需要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常住人員,根據條件依法發給一年以上五年以內外國人居留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辦理長期居留證。


  第二十五條 享受本優惠政策的外來投資者,憑有效證件,優先解決購物置業、就醫和子女就學等方面問題。


  第二十六條 以上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以前出臺的政策與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為準。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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