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臥龍區招商引資和對外開放的優惠政策

時間:2011-03-02 13:53   來源:台灣網

  一、關於投資合作領域


  第一條:鼓勵國內外客商利用資金、先進技術、設備、智慧財産權到我區以合資、合作和獨資等形式興辦工業、農業、商貿企業(以下簡稱外來投資企業),大力支援國內外客商投資興辦産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條:鼓勵國內外客商為我區的交通、旅遊、衛生、教育、文化、城鎮基礎設施等社會事業建設進行投資合作。


  第三條:鼓勵國內外客商到我區對現有工商企業進行“嫁接”改造;購買企業産權、股權並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對現有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利用我區資源採用新技術開展深加工。


  二、關於建設用地和基礎設施配套方面的優惠


  第四條:國內外客商需用土地,可以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出租和土地入股的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用地價格,可在政府所得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中減10%-20%。


  第五條:凡外來投資的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免收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在供電方面,執行河南省計委、經貿委、物價局、電力工業局《關於降低供電貼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豫價工字【2000】188號文),在本區興辦的産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半收取水資源費。


  第六條:國內外客商在我區投資新辦的企業,固定資産投入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0000萬元人民幣(或相應外幣)以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免費提供1畝、3畝、4畝、5畝土地使用權給投資者,用於建造個人生活設施或其他建築物,其土地使用許可權與投資興辦項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相一致。


  三、關於對外來投資者的獎勵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下同)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享受國家、省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外商投資興辦農業、林業、牧業企業的,當地人民政府可將企業第一年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部返還企業(不再享受部分返還新增增值稅的待遇)。開發性農業項目,從投産起3年內免征新增産值的農業稅、特産稅,後3年減半徵收;開發荒山、荒坡、荒灘的,從投産起農業稅、特産稅5年免征,後5年減半徵收。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若再投資興辦或擴建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款。


  第十條: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産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按第一年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的60%返還;對其他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按當年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的40%予以返還。産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總額的70%以上的,將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返還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還可享受企業所得地方所得部分返還50%的優惠。企業同時被認定為産品出口企業的,可享受返還60%的優惠。


  第十一條:對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當年對我區財政貢獻,獎勵企業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員:上繳財政100萬元,獎5%;150萬元以上,獎8%。外商投資對我區老企業進行“嫁接”改造,上繳財政增長25-35%、36-50%、51%以上的,分別按照增長部分的7%、8%、9%獎勵外商投資者及有功人員。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支付。對國內外來投資企業的獎勵,比照外商投資企業執行。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興辦的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出資額不低於50萬美元的,十年內減半繳納土地使用稅;出資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的,十年內免繳土地使用稅。産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自確認之日起,十年內免繳土地使用稅。


  國內客商行辦的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出資額不低於500萬元的,依法計徵土地使用稅,十年內地方財政所得部分減半返還;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的,依法計徵土地使用稅,十年內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返還;産品出口創匯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自主管部門確認之日起,十年內依法計徵土地使用稅,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全部返還。


  第十三條:到我區投資興辦流通和旅遊企業,從建成見效年度起,前3年內按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30%、20%作為企業生産發展基金予以返還。


  第十四條:國內外客商投資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其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返還。


  四、關於對仲介機構及仲介人的獎勵


  第十五條:鼓勵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區內外各界人士,為我區引進國內外及港澳臺資金牽線搭橋,引進外資用於我區項目建設。對投資或引進資金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視資金數額大小,利率高低,使用期長短,對仲介人可按實際到位資金總額的1-3%一次性予以獎勵。本著“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報經區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獎金由我區合作方支付;外來投資興辦獨資企業的,獎金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十六條:凡為我區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提供技術服務和資訊服務,幫助開發名優新産品或自帶專利入股合作的,給予技術轉讓費、服務費或進行利潤分成,具體辦法由投資者與企業商定。


  第十七條: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在大陸的親屬利用僑匯、外匯資金或饋贈的設備興辦的企業,經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引進的高新技術項目、配方、圖紙資料、經營管理情報資訊等,經企業採用或採納推廣,對引進者按企業年新增利潤的1-2%給予獎勵,獎金由直接受益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對因生産經營需要到我區註冊的區內外企業,可享受本規定對國內外客商相應的優惠政策。同時對引進企業的仲介機構(人),由同級財政按所引進企業當年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0%,一次性予以獎勵。


  五、關於投資者的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外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産所需土地、水、電、氣、交通運輸和通訊等,收費標準不高於區內其他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企業聘用的境外人員及親屬在我區居住、就醫、購物、遊覽、娛樂、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本區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條:凡應聘來我區工作的科技人員,經試用確有真才實學的,不受技術職稱和原工作基礎限制,可以高職、高薪並優先晉級、晉職,同時由用人單位無償提供一套住房,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由區政府重獎。


  第二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投資者有權決定參加或不參加社團組織,有權決定參加或不參加評比、表彰、贈與、贊助等活動。


  六、關於投資者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的管理體制。我區審批許可權內項目,實行立項、可研、合同、章程集中審批。對外來投資企業進行審批、管理、服務的部門和單位,一律實行公示制:公佈申報文件的詳細內容和對外辦公時間;公開辦事程式、辦事時限;公佈收費項目、標準和承辦人姓名、職務,接受社會監督。對投資者報送齊全的審批材料,一般性事務即時辦理,當日完成,其他事務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除享受本應有優惠政策外,區政府可以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特事特辦。


  第二十五條:凡到我區來投資企業檢查或收費,必須經區政府批准,並辦理備案手 續,方可持證檢查,否則企業可以拒絕接待。對同一企業的同類檢查,其檢查結果可作為共用資源,不得重復檢查。


  第二十六條:設立外商投資諮詢服務中心和外商投訴處理中心(均設在臥龍區政府辦公室),完善服務體系,創造良好法律環境。外商投資諮詢服務中心可作為投資者全權代理各項審批事務,不加收費用。外商投宿處理中心代表區政府受理投訴案件,凡經過立案的投訴案件,各部門必須限時答覆。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省、市、區有關規定的,投訴中心將給予黃牌警告。情節嚴重的,建議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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