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新華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3-02 13:40   來源:台灣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促進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動區域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於外商和國內投資者在新華區行政區域內新增獨立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凡國家允許投資的行業,國內外客商均可進行投資,不受投資行業、投資額度、投資形式、經營類別、經營期限等的限制。


  第四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興辦有利於優化産業結構、改善基礎設施、合理開發資源、推動技術進步和發展高新技術産業、迴圈經濟、旅遊産業、環保産業。


  第五條 對投資規模大的工業企業、發展潛力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二章 財政扶持政策


  第六條 新辦生産性外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區級留成數額實行獎勵扶持政策。固定資産投資在3000萬元(單位:人民幣,下同)以上(含3000萬元)的,自投産之日起,前兩年區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區級留成數額,全額獎勵扶持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産,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獎勵扶持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産。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3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自投産之日起,前兩年區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區級留成數額的75%,獎勵扶持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産,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獎勵扶持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産。固定資産投資在500-10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自投産之日起,前兩年區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區級留成數額的50%,獎勵扶持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産。


  第七條 新辦生産性外來投資企業,對區財政貢獻較大的,自投産年度起兩年內區財政給予特殊優惠。


  第八條 投資改造工業企業的,按新增固定資産投資額和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數額,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實際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除按照有關規定自投産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外,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區級留成數額的50%獎勵扶持企業。


  第十條 外來投資者在新華區興辦企業入駐工業園區的,所涉及的收費項目,屬區級確定的均實行零收費,區級以上的明確收費標準,由園區管理辦公室統一協調辦理,實行一個口子收費。


  第十一條 新建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自審批之日起,區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優惠。對市級有關部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協助申請減、免或緩繳。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二條 外來投資者投資用地可按照有關政策採取出讓、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和投資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對投資數額較大、入駐園區的工業企業,區政府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對企業用地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章 投資服務政策


  第十三條 對外來投資客商興辦企業實行“全方位、保姆式”跟蹤服務,開闢招商引資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區招商局接到新辦企業完備的申辦材料後,凡新華區許可權範圍內的相關手續,一律在5個工作日內批復並辦結。各相關職能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辦事,凡條件具備、手續齊全的,必須在承諾期限內辦理完畢。對投資規模大的項目,採取“一事一議” 、“特事特辦”的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凡來新華區投資興辦企業,有關部門將指定專人負責,全程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項目,項目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跟蹤項目實施情況,重點服務,協調解決項目在徵地、拆遷、基建中的各項具體問題。


  第十六條 投資新辦企業所需的水、電、氣、通訊設施由區政府負責協調,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實行區四大班子領導聯繫項目、聯繫企業制度,定期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及生産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重點投資項目,由區政府組成協調班子全程服務,及時協調處理項目所涉及的具體問題。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依法對外來企業進行産品抽查,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和提取樣品,對檢查合格的備樣樣品和非破壞性檢驗樣品如期退還企業。


  第十九條 區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對涉企收費、檢查進行統一管理、監督,經批准後持證進行。任何部門不得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或強行要求企業贊助。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五章 投資獎勵政策


  第二十條 對引進項目、資金的個人進行獎勵。凡引進我區的項目,按項目投産後第一年給區本級財政貢獻額的5%一次性獎勵給引進人;對引進政策性無償資金(國債資金及上級計劃性資金除外)的,按引進到位資金的2%一次性獎勵引進人;對引進無償捐款(物)用於公益性事業建設的,按捐款額(物折價額)的10%一次性獎勵引進人。


  第二十一條 對轄區內年度給區本級財政貢獻額較大的企業,區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投資客商在用水、用電、用熱、就醫和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其中,外來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需要安排子女在新華區小學就學及入托的,可自主擇校、擇園。


  第二十三條 各鎮、街道招商引資項目入駐工業園區的,按照“誰引進,誰受益”的原則,在統計渠道和稅收分成上向鎮、街道傾斜,統計全歸引進項目的鎮、街道,稅收區級留成部分按區、鎮(街道)4:6的比例(區級四,鎮、街道六)分成。


  第二十四條 凡區直單位引進區外企業的,按企業每年對區本級財政貢獻額的10%,連續三年用於獎勵引進單位。


  第二十五條 招商引資獎勵工作由區招商局會同區財政局、地稅局、國稅局、審計局等有關單位認定,區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獎勵均以人民幣計算。如引進資金為美元或其他貨幣的,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折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優惠政策由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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