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縣鼓勵外來投資優惠政策實施辦法

時間:2011-02-25 15:36   來源:台灣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加快利用外資步伐,促進我縣經濟發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商城縣域以外的國內和國外的企業、經濟組織、個人或其他組織形式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獨資、合資、合作經營、技術入股或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回歸”人員,是指商城籍或祖籍商城人,在商城縣域外發展,具有一定投資資本和能力的人員。這些人員回鄉投資興辦各類企業和其他項目的投資視同外商投資,享受同等優惠待遇。

  第四條 投資範圍。根據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可在本縣行政區內投資經營工業、農業、林業、水利、水産、電力、交通、城市建設、房地産業、旅遊資源開發、物流、商貿、教育、體育、文化、衛生等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環保産業和高新技術開發等産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條 投資者根據投資性質可通過出讓、劃撥、租賃、承包、入股等形式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對一次性投資工業項目(不含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資金)1000萬元以上,達到國家規定投資強度的,除土地補償辦證費用外,政府所收部分可作為獎勵資金投入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投資“三高”項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成長型)和投資旅遊、物流項目,投資強度的大小和獎勵標準參照第五條辦法解決。

  第七條 外商投資興辦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和公益事業項目,凡符合國家劃撥土地政策的項目,可採取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外商與我縣企業合資、合作或實施兼併後,並繼續開辦生産性企業的項目,經縣政府批准,對出讓土地使用權,可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資産確權手續。

  第九條 外商在我縣投資一般性項目可以租賃建設用地方式開辦。本縣行政區內閒置的廠房,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場地、旅遊類資源等,可對外承包和租賃,其方式參照相關條款協商解決。

  第十條 鼓勵支援外商承包、租賃鄉、村集體土地建設特色農業基地、建設農業科技示範園;鼓勵支援開發荒地、荒坡、荒灘;相關部門積極協助項目規劃和申報扶持項目。

  第三章 稅收財政獎勵政策

  第十一條 外商在我縣設立的企業應依法納稅,享受國家、省、市現行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外商在我縣新辦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按政策前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相當於實際繳納地方實得所得稅的50%給予資金扶持;增值稅前五年按相當於實際繳給地方實得留成部分的50%給予資金扶持。國家對中國境外(港、澳、臺及外國)投資項目前五年40%的退稅政策與本優惠政策不重復使用。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興辦的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公益事業和旅遊業,五年內所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資金扶持。

  第四章 規費和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外商在我縣投資興辦工業企業,開辦時除收取經物價部門核準的證照工本費外,免收其他規費。在産業集聚區落戶的企業其經營期前三年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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