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市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2-25 15:34   來源:台灣網

  (一)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除享受國家“免二減三”優惠政策外,減免期滿後,由財政視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大小按照企業實繳所得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扶持三年。

   (二)對外商投資設立的經國家科技部、省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國家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減免期滿後,由財政按照企業實繳所得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扶持五年。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金在本市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由受益財政按再投資部分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投資者;再投資不足五年撤出的,應繳回獎金。

   (四)對外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含增資擴股)、或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當年增幅達到2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獎勵。

   (五)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符合協議出讓條件,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的,可按繳納土地出讓金的30%-50%進行返還。

   (六)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由市財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權十五年以上的,從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額返還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50%;對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額返還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還50%。

   (七)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可與市政府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對本級財政應收取的其他行政規費實行減免;對市財政應收取的行政規費,經批准,可以免、減、緩繳部分收費項目,並協助辦理鄭州市級財政收取的有關收費項目的減免事宜。對特大型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三年內免繳本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規費。凡國外500強、全球行業前五名和國內100強企業投資額在400萬美元或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實行登封市級零收費。


  (八)鼓勵大型跨國公司和行業龍頭企業投資興辦各類行業性工業園區。園區由政府實施規劃,並賦予一定的政策支援。

  國內投資優惠政策

  一、對國內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産性國內投資企業,賦予下列優惠政策。


  1、自國內投資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扶持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業。

   2、國內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徵土地的,按10%-30%的比例返還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二、鼓勵國內投資者投資氧化鋁、鋁産品深加工、醫藥、新型建材、電子資訊、生物工程、新材料製造等支柱産業或新興産業、高新技術企業。

  對國內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賦予下列優惠:


   1、自國內投資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扶持企業;第三年至第六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業。

   2、國內投資企業需新徵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還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三、鼓勵國內投資者參與本市國有企業改組改造。

  1、國內投資者以合資、合作形式參與改組本市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還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作為國有資産再投入。

  2、通過改組本市國有企業設立的國內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産性國內投資企業,需徵用被改組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還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3、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扶持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業。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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