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培育中原國際商貿城優惠政策

時間:2011-02-25 15:31   來源:台灣網

  為進一步加快中原國際商貿城(以下簡稱“商貿城”)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濟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濟源市鼓勵外來投資獎勵辦法的通知》(濟政辦〔2004〕15號)精神,特製定如下優惠政策:


  第一條 商貿城培育期為8年:從2006年10月1日起,到2014年9月30日止。

  第二條 市政府在商貿城設立管理委員會,協助鑫鑫投資公司搞好商貿城的建設、招商、培育和發展等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對商貿城實行重點保護,商貿城內的各種稅費按照優惠政策核定的標準,實行一個綜合服務窗口收取。未經管委會批准,不得隨意進入商貿城檢查、收費。

  第四條 在培育期內,商貿城商戶所繳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用於對商戶的扶持發展。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按下限徵收,免收治安費、暫住人口費和特殊行業管理費等費用。

  第五條 在商貿城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需開辦相關加工企業的,政府給予優先安置。在指定區域內開辦的企業,所繳土地出讓金用於對企業的發展扶持;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在培育期8年內,該企業所繳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用於對企業的扶持發展。

  第六條 凡國家規定必須辦理的相關證照,職能部門除收取工本費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其他費用一律免收。

  第七條 商貿城由市電業局、自來水公司直接供電、供水,其水、電價格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電收取。

  第八條 在商貿城購買店舖的業主,需從外地遷入濟源的,公安部門免費辦理城市入戶手續,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等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九條 市交通部門在商貿城設立長途汽車站和公交汽車站,市公安、工商、稅務、金融、郵政、電信等有關部門應在商貿城內設立配套設施和辦事機構,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 凡進入中原國際商貿城經營的商戶,賣掉其原有商鋪,所繳契稅額的75%由市財政用於支援商戶發展。

  第十一條 在商貿城購買房産者,除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免收其他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凡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按收費標準的20%收取。

  第十二條 商貿城內所有廣告牌及其他戶外媒體,由商貿城管委會管理,有關部門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四條 本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外來投資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2005年12月12日印發的《濟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濟源市培育中原國際商貿城優惠政策的通知》(濟政辦〔2005〕84號)文件同時廢止。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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