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人近年蜂擁到大陸演出或參加綜藝節目,一些人因為被懷疑是“綠色藝人”傳出遭封殺的消息。臺灣陸委會為此制定“臺灣藝人赴中國大陸表演應注意事項”的教戰守則,結果被嘲諷為“刷存在感”。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4日報道,陸委會稱,臺方藝人赴大陸發展所遭遇的問題,陸委會與主管機關“文化部”一直相當關注,並努力維護其演出權益,希望演藝人員登陸前能深入了解兩岸制度與社會差異,因此制定“臺灣藝人赴中國大陸表演應注意事項”。陸委會特別提及,大陸會不定時發佈具約束力的各項文件如“限娛令”等。
查閱陸委會的臉譜可以看到,陸委會羅列的6點,每個都附有案例説明。它在第一點中稱,“中國大陸為防範境外流行文化對人民思維可能産生的影響,對於境外藝人在當地舉辦演唱會、巡演活動有嚴格的管制”,審核項目除客觀的場地條件、演出曲目、主辦能力等,“尚包括參加演出藝人的背景”。第二點是“確定主辦單位是否具有舉辦活動之合法性”,因為大陸規定演出經紀機構要具備兩年以上舉辦演出的經歷,曾有臺灣藝人接受大陸不具備主辦資格的公司邀請登陸演出,最後該公司未付給藝人演出費,事後也找不到該主辦單位。三是“確定參與演出的活動安排須經大陸官方許可”,臨時的安排或超時演出均不被允許。曾有臺灣藝人超時仍堅持要把表演曲目唱完,結果遭大陸主辦單位要求停止表演。四是“確定演出場地的合法性”,如果演出場地未經大陸官方批准,無法進行正式宣傳,也可能被迫取消或臨時轉換場地。五是“演出契約中對於相關權利義務應有詳盡完整規範”,陸委會舉例説,陸方主辦單位有時甚至要求藝人額外出席活動。
陸委會在最後一項“應投保相關意外醫療保險”中提到,“由於當地工作人員操作設備不當,造成我藝人身受重傷,之後藝人包機返臺就醫”。聯合新聞網猜測,陸委會應該是指2005年林志玲在大連拍攝廣告時意外墜馬,當時折斷6根肋骨並通過國際救援組織搭乘醫療專機返臺。
《聯合晚報》4日稱,陸委會推出“藝人赴陸教戰守則”,是因為“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時聲稱臺灣藝人登陸演出遭到刁難。有臺灣網民就此評論稱,“在老共的地盤就一切照老共的規矩,很困難嗎?”還有網民説,“大陸活動就得遵守大陸法律,狠賺人民幣卻回臺搞‘獨立’算什麼?”聯合新聞網稱,兩岸各項交流停擺,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與相關官員卻沒有閒下來,還是很努力“找事做,刷存在感”。文章説,兩岸關係影響的層面既廣且深,陸委會本來應該是個忙碌單位,但蔡英文的陸委會如果忙的都是芝麻綠豆,“小月很忙”對兩岸發展恐怕就不是正道。對此,陸委會4日晚辯解稱,密切觀察中國大陸對臺作為是陸委會職責所在,“兩岸之間無小事”。 【環球時報駐臺北特約記者 崔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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