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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令財産刑判決後須立即執行

時間:2010-03-20 12:07  來源:中國新聞網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産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6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財産刑由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負責部門為法院的執行機構。

  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出臺此司法解釋是力求解決目前我國財産刑執行當中的“空判”問題,根據司法解釋,法院應當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産狀況進行調查,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産,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採取這些強制執行措施。

  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我國現行立法對財産刑的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式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如財産刑執行的具體部門不明確,“導致各地法院財産刑執行的部門很不統一,執行局執行、刑事審判庭執行、法警隊執行以及混合執行的情況都存在,此外,由於財産刑執行的具體部門規定不明確,導致有的法院財産刑執行工作不到位,財産刑執行程式不明確也導致財産刑執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現象。”

  司法解釋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財産刑由一審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被執行的財産在異地的,一審法院可以委託財産所在地的同級法院代為執行,胡雲騰解釋稱,這是因為一審所在地往往是犯罪分子的生活所在地,也是其財産所在地,符合執行的規律。司法解釋還明確,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判處財産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 説法

  “財産刑執行難度仍很大”

  一名基層法院執行工作人員説,以往財産刑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現在統一由一審法院執行局執行,更加規範。但是他也提到,財産刑執行難度仍然很大,很多案件判了也基本執行不了,一是沒財産執行,有的暴力犯罪,起因就是沒錢而起意犯罪,在刑事審判後,一般還有附帶民事賠償給被害人,被告人一般能賠的都會賠給被害人,此後再進行財産刑的執行時,的確是沒錢可執行了。此外,有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已經事先安排轉移了財産,因此執行難度相當大。(記者朱燕)

  - 背景

  財産刑執行率低至三成

  所謂財産刑,是指剝奪犯罪人或者犯罪單位財産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財産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産兩種。

  但理論界一直有聲音認為,刑事生效裁判後對犯罪分子判處的罰金、沒收財産難以執行,造成財産刑空判的現象大量存在。

  胡雲騰昨日也對本報記者表示,“在我們司法實踐中,財産刑的執行率是比較低的,可能還低於民事財産的執行率,雖然還沒有一個全國的數據統計,但有些地方説執行率不到50%,有些甚至只有三成,所以全國的平均率也不會多高。”

  財産刑存廢至今存爭議

  因為奉行“私有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的理念,目前西方國家大都已經廢除沒收財産刑,我國法學界對於其合理性甚至合憲性也一直存有爭論。

  胡雲騰昨日對本報記者表示,他注意到學界的不同看法,但是“這只是學理上的爭論”。其認為在法律規定某一個犯罪分子應當判處財産刑的時候,法官就要依法適用,“我個人認為,在《刑法》越來越人道主義的趨勢下,財産刑更有存在的必要,當然《刑法》要不要進行一些修改,這可以談論。”(李靜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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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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