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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報告首提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

時間:2010-03-12 10:51  來源:中國青年報

  3月11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作工作報告時指出,2009年,檢察機關“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注意到,這是近年來最高檢首次把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和行賄者的具體數字,同時寫進工作報告。   

  從曹建明所作的工作報告來看,去年,檢察機關更加注重職務犯罪預防,為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完善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將查詢範圍從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等5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的行賄犯罪,並向工程招標單位等提供查詢48238萬次。

  “重大行賄案件也要作為大案要案處理,‘兩高’報告對受賄案件提的多,對行賄案件很少提。”2008年全國兩會時,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朱佳木在小組討論時如此表示。

  朱佳木當時還建議,“要從受賄和行賄兩個方面來治理腐敗。”

  此次,最高檢工作報告首提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也引起了諸多代表委員的強烈共鳴。

  全國政協委員、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海坤認為,在行賄、受賄案件中,對行賄人、受賄人都應進行追究,這都有法律規定。受賄案件的特殊性就在於,必須有行賄、受賄兩個方面,才構成犯罪。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辦案機關為了破案、定案,為了讓行賄人或“污點證人”能把事實真相説出來,往往客觀上就放縱了行賄人。

  “這樣做,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二是不能使受賄從根本上得到遏制。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行賄,何來受賄?”楊海坤説。

  2009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江蘇鹽城調查時發現,當地多家醫院的骨科主任,都因收取醫療器械供應商的財物,而被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但無一行賄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協和醫院孫建方教授認為,打擊醫療領域的腐敗,單純追究受賄者的刑事責任,有失公平。“我希望有一個比較好的行醫環境。今後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這對醫生是一種保護,對患者是一種公平。”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記協黨組書記翟惠生談到了一些記者收取礦難“封口費”事件。他説,那些老闆給少數不良記者“封口”的錢,實際上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他給別人的錢也許會更多。“行賄少了,受賄也就自然少了。步調一致才能取得勝利。如果從源頭上制止行賄,就是對受賄最有力的抑制,這無論對哪個行業和領域,都能起到凈化的作用。”

  賄賂犯罪如今已成為社會腐敗現象中最主要的表現形式,而打擊賄賂犯罪中的受賄罪更成為目前反腐敗工作的重中之重。從我國近年來查辦的腐敗案件來看,對於與受賄罪對合出現的行賄行為處理的卻不多。

  國內著名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吉吉分析,以往對於行賄者的打擊不像受賄者那麼重,是為了鼓勵他們揭發,對他們的懲罰也比較輕。但是事實表明,這些行賄者本人就是官員、就是商人,所以在懲治受賄者的時候,也應對行賄者進行打擊。

  “一些官員已經習慣了收錢,你如果不給我送,我就看你不順眼,不送禮的人他就不提拔、不重用。”林吉吉説。

  林吉吉認為,中國是一個倫理社會,講的是人和人關係的直接性,任何間接關係都會造成人和人交往的障礙。因此,人們老想著把兩個人的間接關係變成直接關係。

  “這官員我不認識,但是我通過送禮,我們的關係就變成直接的了。一根繩上的兩個螞蚱,誰也跑不掉。特別是受賄者和行賄者一旦形成這樣的關係,就像一把劍隨時可以刺穿兩個人,兩個人誰也不敢得罪誰。很多官員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墮落下去的。”林吉吉説。

  由於前些年對行賄罪的查處失之過寬,對行賄人的處罰也過輕,無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有專家認為,這就使行賄成為一項高贏利低風險的非法活動,使社會上大多數人都認同這樣一種觀點:“行賄無罪”,導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約束機制發揮不足。

  林吉吉表示,最高檢的工作報告傳遞出一個重要的信號,就是要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最終的目的就是要讓官員不敢貪、不想貪、不能貪,也要讓行賄者不敢行賄、不想行賄、不能行賄。(記者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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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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