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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明確國防動員後可採取的特別措施

時間:2010-02-27 10:35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衛敏麗、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通過的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訊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藥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據介紹,為了保證戰時動員的順利實施,需要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社會實行管制、限制等特別措施,這是世界主要國家國防動員的通行做法。

  法律規定,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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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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