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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訂草案二審首次明確保密期限不超30年

時間:2010-02-25 09:5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保密法修訂草案二審首次明確

  保密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

  記者 王亦君 崔麗

  哪些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國家秘密的級別?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有多長?這些問題在今天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中有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在做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説,去年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校、法學研究機構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了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公眾通過網路積極提出意見2112條。

  各方意見普遍認為,修訂保密法非常必要,但關於國家秘密的範圍、定密標準、定密人員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確定國家秘密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修訂草案初次審議期間,一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部門提出,國家秘密的範圍比較寬泛、定密標準不明確,不便於掌握執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於安建議,國家秘密應從排除的角度作定義,即如果不把有關事項限定在一定範圍內就一定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法律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考慮到秘密事項應當區分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修訂草案應當對什麼是國家秘密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增加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洩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修訂草案初次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較為集中的意見是定密過多過濫。有關人士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沒有規定定密的層級和許可權,從中央到地方,任何一個層級的單位都可以定密,鄉政府甚至可以定出絕密級的文件。

  立法調研過程中發現,諸如鄉政府定出的絕密級文件大量是工作中的文件,都屬於工作中一些不該定密的東西。

  針對這種情況,立法機關認為,應該對定密的層級進行限制,對定密的許可權進行限制,法律工作委員會匯集了國家保密局、安全部、公安部、兩高等部門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相應修改。二審修訂草案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該遵守定密許可權,“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和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的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來確定。

  此外,修訂草案增加了“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要根據原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産生的有關事項,屬於上級機關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同時,考慮到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為了便於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規定了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在規定的範圍內,也可以確定為國家規定的密級。

  國家秘密保密期限不超過30年

  除了“誰來定密”的問題,“保密多久”也是最受關注的問題,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公眾提出,保密時限既要體現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時解密,貴州、江西、四川等地建議,修訂草案應明確規定不同密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有專家表示,確定不同層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與公民的知情權息息相關,雖然國家有規定,定密單位要及時進行審查,該解密的進行解密,但是這項工作做得並不好。

  今天提請二審的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秘密的保險期限應該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了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機關、單位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有關人士解釋,一些重要文件,一旦公佈、發佈,向社會公開,就沒有必要再保密了,正式公佈之前,處於保密狀態,但是如果公佈之後還處於保密狀態,就不利於社會公眾了解,因此要及時解密。

  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

  修訂草案初審時,許多常委委員提出,做好保密工作最重要的是管好涉密人員,對涉密人員應當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包括遵守憲法、維護國家的利益、具有良好品行、沒有不良嗜好等。

  據介紹,目前在關鍵的涉密崗位上,也有審查的做法,但是沒有常態化,因此在修訂草案一審稿中規定得比較籠統。今天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或者以任何方式泄漏知悉的國家秘密。”

  據介紹,對涉密人員實行脫密期管理也是一項重要的制度,離職離崗之後,有一定的脫密期,涉密人員也要和有關的單位簽訂協議,在二、三年內,不得隨意就業,特別是一些相同或類似的崗位就業,而且對出境也要進行嚴格審查。

  對涉密人員的監督除了外部監督之外,最重要的還是來自於內部通過建立制度進行管理。法工委在調研中發現,一些企、事業單位因為長期從事保密業務,保密意識比較強,制度比較規範,防範泄密事件的發生做得比較好,因此,規定了“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的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對泄密案件的調查權

  修訂草案第40條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漏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秘密安全行為的調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在審議過程中,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專家學者都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提出規章制度和提出要求,包括制定保密技術標準,監督有關部門執行保密規章制度。對於泄密、竊密案件的調查,主要是由公安機關和安全部門履行職責。對於賦予行政機關對保密的管理權和泄密的查處權要慎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不應賦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此種調查權。

  法律委員會贊同這種意見,刪去了此條規定,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給予配合。發現涉嫌泄漏國家秘密的要負責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和單位進行調查處理。”這意味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對保密進行監督檢查。

  不能用罰款解決保密問題

  修訂草案一審稿中規定,違反保密法規定的行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初審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姜明安、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劉海年等法學專家認為,授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的執法權,將帶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複雜問題,是否適當,建議深入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規定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有損法律權威,建議刪除。

  據了解,保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罰款權是一項很重要的權力,特別是對於社會上一些組織和閒散人員的管理尤其必要,但是在審議和調研過程中發現,一些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問題,通過罰款並不能解決保密問題。

  因此,考慮到保密法的嚴肅性,今天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刪去了此項規定,規定機關、單位違反保密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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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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