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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出臺 專家稱不利保護患者利益

時間:2010-02-05 10:37  來源:北方網

  醫生不得刮涂掩蓋病歷字跡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出臺 遇緊急情況院長可簽“知情同意書”

  醫生不得採用刮、粘、涂等方法修改病歷;醫囑禁止塗改;記錄搶救時間應具體到分鐘;為搶救患者,在有關人員無法及時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院院長簽字……昨天,衛生部出臺《病歷書寫基本規範》,3月1日起實施。

  “規範”要求,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由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醫院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並簽名。

  基本規範明確,應用處理軟體編輯生成並列印的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錄入並及時列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列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許可權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列印並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衛生部表示,出臺“規範”是為了保障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2002年衛生部曾頒布過《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新“規範”結合了“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品質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

  專家質疑

  《規範》不利於保護患者利益

  昨晚,著名衛生法學者卓小勤在對比了即將實施的《規範》與7年前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後明確表示:“新規定是個倒退,不利於患者權利的保護。”

  卓小勤表示,2002年實施的《規範(試行)》中規定,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註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並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但在新規中雖然保留了“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卻刪除了“修改時,應當註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這意味著:只有出現錯字時才需要註明修改日期及修改人簽名。對沒有錯字的病歷內容的修改免除了註明修改時間和修改人簽字的法律要求。可是,一旦不註明修改時間,就沒有辦法判斷病歷的修改情況。換句話説,出現醫療糾紛後,醫院再修改病歷時將不違反規定;對患者來講,將無法查明病歷修改時間及修改與不修改病歷對診療的影響。

  卓小勤認為,新規定給予列印病歷以合法的身份,並提出列印病歷應由醫務人員手寫簽名,這是個進步。列印病歷是從手寫病歷到電子病歷的過渡,但對列印病歷的管理仍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列印病歷使用的是Word文檔等。規定要求,列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許可權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列印並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眾所週知,Word文檔、WPS文檔是可以通過後臺操作修改文檔的生成日期,並可以通過覆蓋、刪除使修改前的病歷不留痕跡。在這方面不做進一步限定的話,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並非醫生)更容易篡改病歷,從而使病歷失去了作為法律證據的原始價值。(首席記者 崔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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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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