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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五名學者今將赴國務院法制辦研討拆遷條例

時間:2009-12-16 09:15  來源:大眾網

  北大五名學者今將赴國務院法制辦研討拆遷條例

  曾聯名向全國人大建言要求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的北大五學者,今天一早將起身前往國務院法制辦,參加關於該條例的修改情況研討會。

  “我們去國務院法制辦參加研討的時間已經確定了。”五位學者中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昨天晚上在接受CBN記者電話採訪時均確認了此消息。

  已有成熟修改草案

  沈巋告訴CBN記者,國務院法制辦方面已經起草了一份比較成熟的關於拆遷條例的修改草案,“就我看到的內容,它和我們先前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基本一致,因此我的判斷是,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上,大家應該沒有根本分歧。”

  就這份草案的相關內容,沈巋表示,目前該文件尚為“機密”狀態,因此無法透露。

  沈巋告訴記者,在接到國務院法制辦的邀請後至記者採訪前,五位法學專家尚未進行溝通,“可能會圍繞一些條款的細節問題進行討論,可能會因為在個別問題上的意見不一而爭論較大。”

  本月7日五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時提出的具體理由是:作為下位法的現行拆遷條例與我國《憲法》以及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相關精神相悖。依據憲法和法律,補償是徵收合法有效的構成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拆遷條例卻將本應在徵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

  另外,徵收、補償主體關係不清也是他們提出修改的理由之一,他們認為,徵收、補償主體應該是國家,徵收補償法律關係應該是行政法律關係;而拆遷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係界定成民事法律關係。

  此間民法學家梁慧星認為,拆遷條例並不符合《憲法》和《物權法》關於“公共利益的徵收徵用”規定,且在《憲法》修改和《物權法》實施前出臺,應自動失去效力。

  2007年8月,時任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修改草案説明時也曾表示,拆遷條例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物權法》實施後會面臨停止執行的問題。

  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

  拆遷、徵收涉及到的行政過度干預和補償標準不一引發的談判雙方矛盾問題,是目前不少拆遷案件的焦點所在。因此類問題,地方相關部門與拆遷戶之間發生衝突的事件,也頻頻見諸媒體。

  “有些地方政府尋求‘土地財政收入’的增長,急功近利地進行城市開發、發展,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率和GDP的增長,忽視社會公平,或許是最為根本的原因。”沈巋認為,也正是這個原因,導致了拆遷條例在制度設計上偏向於拆遷,而不顧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區分。

  就拆遷條例要進行的修改方面,沈巋建議“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無公共利益則無徵收,無合理補償則無徵收,無徵收和補償則無拆遷,無法院裁決則無強制拆遷。”

  根據我國《憲法》、《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規定,國家只能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公民私有財産。

  “然而,直接關係到有關法律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具體落實的拆遷條例,卻對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不加任何區分。這就在事實上造成,即便是房地産商開發商品房的商業項目,也由政府對用地上的公民房産進行徵收。”沈巋認為,如果政府不能為私人利益去徵收公民私有財産,開發商就應交給市場去處理,要做到“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

  同時,沈巋認為,即便滿足了公共利益標準,也並非意味著政府就可以直接徵收和拆遷,因為政府徵收合法有效的另一個前提是依法給予合理補償。所以,“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為‘強取豪奪’的合法理由。”

  走司法程式也是沈巋建議中的重要內容,他認為,如果被徵收人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就應走司法程式,而非如拆遷條例所規定的由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趙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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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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