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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政官員詳解收養孤兒的相關政策規定

時間:2008-06-10 08:49  來源:中新網

  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後,海內外各界對災區失去親人的孤兒也表現了極大的關注和熱情,四川省民政廳新聞發言人、副廳長陳克福昨天(6月9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了有關情況和政策規定。

  陳克福表示,目前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對因災孤兒主要安置在當地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保護中心,還有一些在醫院進行救治。目前已有確認和待認定的孤兒數量1019人。

  陳克福介紹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孤兒是指父母雙亡。即由法律規定的部門依法宣佈死亡的父母雙親的法律當事人。同時應注意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健在,而父母雙亡的,也是孤兒。能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年齡在14周歲以下,包括:1、孤兒;2、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單身男性公民收養女孤兒,年齡應相差40周歲。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在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除了家庭收養外,只有國家辦的兒童福利機構才能接受兒童。

  關於收養孤兒的手續,陳克福介紹説:國內的收養人應當到孤兒戶口所在地區市縣民政局提交申請書和能證明自己具有上述收養條件的相關材料。當地民政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收養法律關係成立,在法律上,具有親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全世界符合收養條件的個人都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條件下收養。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收養,須向民政部中國收養中心提出收養意向,中國收養中心審查同意後,在四川省民政廳具體辦理收養登記,頒發收養登記證書。

  陳克福介紹:收養是有先後原則的。根據政府相關規定:首先是親屬監護優先原則。孤兒首先滿足有監護能力親屬監護撫養的意願,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孤兒親屬有監護意願,但生活困難、撫養能力不足的,應給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確保孤兒盡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環境成長。其次是國家辦理的兒童福利機構及家庭收養。另外,為了有利於孤兒的成長,在收養工作中,儘量維護其原有的親緣地緣關係,“因此,我們有親屬收養優先和遇難學生家庭中有收養地震孤兒意願的優先原則”。

  他説,為保障孤兒生活、學習,促進其健康成長,收養人除具備法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一定的與收養孤兒有關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養殘疾孤兒的,應具備有關康復知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孤兒的,應徵得孤兒本人的同意。

  陳克福表示,對於無法被家庭收養的孤兒,將主要通過國家的兒童福利機構和家庭寄養為孤兒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當地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選擇有愛心、有條件、有能力的家庭開展家庭寄養,並切實加強對寄養家庭的監督、指導和服務。

  除了收養、寄養外,社會上的愛心人士還可以通過助養形式資助、幫助災區孤兒,即通過資助、提供志願服務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不定期地為一名或者多名孤兒提供生活、教育、醫療、康復等方面的資金保障或服務。

  陳克福特別強調,現在很多所謂的孤兒,還需要一個身份甄別的過程,各地民政部門也正在作統計甄別認定工作,待認定後及時辦理收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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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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