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29日對參與拉薩“3 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系列案件的部分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有30名被檢方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分別構成放火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妨害公務罪、盜竊罪等,一審分別被判處3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記者了解到,審判程式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款及程式進行,充分維護法律尊嚴和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31名律師為30名被告人辯護
記者認真研讀了此次宣判的所有判決書,從中可以看到,在庭審過程中,31名律師33次出庭為30名被告人辯護。其中,益西、拉巴次仁(大)、洛桑桑旦3名被告分別有2名指定辯護律師——益西的指定辯護人為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革、朱祥昆,拉巴次仁(曾用名大拉巴次仁)的指定辯護人為西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趙維奇、才仁吉,洛桑桑旦的指定辯護人為西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米瑪卓嘎、旦增強久。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格桑多吉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本人確無經濟來源、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可以”或“應當”由法院指定辯護人等規定,法庭為30名被告每人平均指定了辯護律師、使用本民族語言庭審,同時部分依法採納辯護意見、糾正公訴方指控,充分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被告人的權利。
格桑多吉説,法庭為被告人益西、拉巴次仁(大)、洛桑桑旦各指定了2名辯護律師,並且其中還特意指定了非常緊缺的藏族律師,是因為被告人基本都是文盲,多個律師可以分頭采集和提出更多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據此,法庭審判過程開庭14次中有9次全程用藏語進行,其餘5次為被告人安排了藏語翻譯。
格桑多吉説:“對於拉薩‘3 14’暴力犯罪系列案的審理,法院此前要求必須依法保證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律師的辯護意見在審判過程中得到了充分尊重,他們為被告人提出的從輕情節,經查證屬實的都被法庭採納。”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曹慶安説:“被告人獲得和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是我國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我們要求各合議庭嚴格遵循法律條款,併為辯護律師在閱卷和會見被告人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援。”
曹慶安説:“為了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我們此次指定辯護律師時,比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和‘應當’的範圍還要寬一些。同時,還為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安排了法定代理人出庭,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曹慶安説,未來對其他“3 14”事件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中還將對無力支付律師費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指定律師為他們辯護,被告人也可自行聘請律師出庭辯護。
律師孫文革:“法院量刑比我估計的略輕一些”
被告人益西的辯護律師孫文革,向記者講述了他會見當事人的過程。
4月19日,孫文革律師在拉薩市看守所會見益西時,西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專門派了一名藏語翻譯陪同前往。“我見到他的時候,他們正在集合準備吃午飯,當看守人員把他從隊列中領出來時,看上去他的精神很好。”孫文革説。
我們在會見室落座後,我問他的第一個問題是羈押和審訊期間是否受到了刑訊逼供以及在看守所裏吃得怎麼樣。“益西告訴我沒有遭到刑訊逼供,這裡吃得也很好。”
“當我告訴他接下來要對起訴書中對他的指控進行逐條核對時,他搶著告訴我他‘沒放火’。”孫文革律師説,“我核對了一下起訴書,其中並沒有關於他放火的指控並告訴他時,他顯得很高興。”
“益西説3月15日他在林周縣夏寺的尼姑煽動下跑到縣城,帶頭衝擊了縣公安局。後來他從新聞中得知‘3 14’事件真相,與其他參與其中的村民一同自首。”孫文革説。
由於益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情節沒有異議,法庭審理時,孫文革著重就益西的自首情節向主審法官提出從輕量刑的辯護意見。
法院刑事判決書寫道:“對於被告人益西的辯護人關於益西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部分予以採納。” 判決書指出,被告人益西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法庭對益西的判決比我估計的要略輕。”孫文革律師説,“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刑期上限為10年,益西是主犯,可以判10年,如果再加上犯尋釁滋事罪所判5年,足以判15年有期徒刑。但是由於法庭部分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使益西得以從輕判決。”
“可以説對益西的辯護是成功的,作為辯護人我很高興。”孫文革律師説。
藏族律師:我告訴犯罪嫌疑人他擁有的權利
西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29歲的女律師米瑪卓嘎受法庭指派,為犯罪嫌疑人洛桑桑旦辯護。
米瑪卓嘎清楚地記得4月17日她會見洛桑桑旦時的情景。“我走進看守所的時候,兩名醫生正在給羈押在那裏的犯罪嫌疑人看病,當時院子裏有十幾個犯罪嫌疑人在候診,還有兩個正在輸液。”米瑪卓嘎説。
“從羈押室到會見室的路上我就跟他聊家常,問問他是哪人呀,在看守所裏吃得怎麼樣啊之類的,讓他情緒放鬆一些。”米瑪卓嘎説,她告訴洛桑桑旦她是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並徵求洛桑桑旦是否同意自己為其辯護時,洛桑桑旦連説了幾句“同意”和“非常感謝”。
米瑪卓嘎説,會見室是一間單獨的房間,看守人員大概在50米外的院子裏等候。近兩個小時的會見,只有她和當事人兩人在場。
“在會見洛桑桑旦前,我已經調閱了檢察院對他的起訴書,發現他認罪態度較好,有立功表現。”米瑪卓嘎説,“於是我著重對這些情節進行核實,並告訴他這些情節有可能得到法庭的從輕判決。” 米瑪卓嘎説:“由於洛桑桑旦基本沒有法律知識,文化水準僅限于寫自己的名字,所以我詳細地向他介紹了法庭審判的程式,以及他該如何行使辯護權、申辯權、舉證權以及不服判決該如何上訴等等。”
“會見結束時我問洛桑桑旦還有什麼不清楚的,他説都清楚了。”米瑪卓嘎説,“在我就要離開時,他突然對我説自己非常後悔,希望政府能給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4月25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全程用藏語審理了洛桑桑旦一案。
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洛桑桑旦及其指定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洛桑桑旦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程式的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曹慶安説,“在懲治犯罪、警示世人的同時,我們在審判工作中要求法官不能感情用事,真正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
(新華社拉薩5月1日電 記者孫聞、賈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