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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總局新公告:禁隨身攜帶液態品 可辦理交運

時間:2008-03-15 09:24  來源:中新網

    2008年3月13日,南昌昌北機場。據悉民航總局為保障航空安全,規定從3月11日起,所有液態物品均不得隨身攜帶上飛機。 中新社發 李國 攝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電(記者 周音)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産安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措施,並於十四日發佈最新關於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內容如下: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粧品,每種化粧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膠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二00七年三月十七日發佈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中有關規定。

  民航總局強調,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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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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