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7日電(記者 孫玉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2006年審計署對北京、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雲南和陜西等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
審計署27日發佈的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顯示,由於一些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門在發展公路的指導思想上和實施“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中還存在一些認識偏差,加上相關的管理法規建設滯後,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收費公路規模過大增加了社會運營成本
審計顯示,一些地方政府強調要加快公路發展,但財政投入少,主要依賴銀行貸款建設大量收費公路,造成收費公路建設規模過大,超出了自身財力和資源承受能力,增加了社會運營成本,增大了償債風險和資源風險。
收費公路規模過大。除北京和上海外,“十五”期間16個省(市)收費公路規模增加較快,新增二級以上公路的67%為收費公路,總里程達6.35萬公里。至2005年底,這16個省(市)二級以上公路總里程的54%是收費公路,其中雲南省為92%,四川省為90%,黑龍江省為86%,重慶市為84%。
債務負擔偏重。“十五”期間浙江等10個省(市)收費公路投資完成額6400億元,其中投入的銀行貸款等債務性資金高達4700多億元,佔73%。大量借債建設收費公路加重了建設方的債務負擔,至2005年底,18個省(市)收費公路銀行貸款餘額高達8000多億元。
部分收費公路存在償債風險。除國家主幹公路的效益相對較好外,部分地方高速公路等項目的使用效率明顯低於預期。如江蘇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17條高速公路中,8條的實際車流量平均為可研預測值的60%,其中南京至高淳高速公路車流量僅為可研預測值的9%。由於資産利用率不高,加上債務負擔重,導致許多項目還貸能力差,存在較大償債風險。
大量土地資源被違規徵用或閒置。審計調查浙江等17個省(市)667個收費公路項目,共徵用土地272萬畝,其中違規審批、未經批准佔用、以綠化及服務區建設等名義多徵佔和閒置土地達96.2萬畝,佔徵用總量的35%。
違規設站收費等做法給社會增加了較大負擔
一些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把收費公路作為融資平臺,在公路上違規設站、提高收費標準、將政府還貸公路隨意轉為經營性公路等。一方面,經營企業從地方政府批准的高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上獲取收益,用來再投資政府指定的其他項目及彌補財政經費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從包括公路等各種投資活動、企業經營收益中獲得稅收收入等。這種做法影響了政策目標的實現和效果,加大了社會負擔。
審計抽查山東、北京等12個省(市)35條經營性公路,由於批准收費期限過長,獲取的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成為“高價公路”。按地方政府核定的收費期限和2005年收費水準,將增加較大的社會負擔。
一是對較短期限內能還清貸款並有合理經營收益的收費公路,也批准按規定的最高收費年限30年收費;二是將收費多年、經營效益較好的公路“改頭換面”,違規重新批准和計算收費期限;三是將其他項目的債務併入收費公路,人為加大債務規模,違規延長收費期限。
如投資33.8億元的濟南至青島高速公路,經測算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收費年限為12.65年,但批准的收費年限為30年,按2005年收費水準測算,將增加社會負擔275億元;北京市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總投資11.65億元,其中銀行貸款7.65億元,在收費3年多後,北京市于1997年1月重新批准收費30年,至2005年底已收費32億元,估算剩餘收費期內還將收費90億元;1999年,北京市將北京至石家莊高速公路北京段等3條已收費3至12年的政府還貸公路,劃轉給新設立的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使之變為經營性公路,並重新批准收費30年。其中,1987年開始收費的北京至石家莊高速公路北京段總的收費期限達到42年,按2005年收費水準測算,累計收費將達93億元,為該公路建設時利用銀行貸款的16倍;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京通快速路等項目也存在此類問題。
另外,至2005年底,湖北省將建設國道、省道、農村公路及其他項目所用129億元銀行貸款,計入收費公路的債務,相應延長了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廣東省在核定47條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時,將29億元財政資金視為需通過收費償還的“債務”。
部分收費公路經營權轉讓不規範
審計調查山東、江蘇、浙江等10省(市)106個公路經營權轉讓項目發現,一是地方政府越權和違規審批經營權轉讓項目64個,佔轉讓項目數的60%。如上海市滬杭高速公路等12條公路發生收費權轉讓18次,其中有12次未經有關部門審批。
二是用銀行貸款抵頂轉讓金。部分地方轉讓18個項目獲取的243億元資金中,有170億元是受讓方以被轉讓公路作質押取得銀行貸款支付的,佔70%。這不僅未達到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公路建設的目的,而且讓一些單位以極低的風險代價控制了鉅額公路國有資産,並從中獲取鉅額利益。
三是經營權轉讓程式不合規。一些項目招投標流於形式,不經評估或壓低轉讓價格等對外轉讓,造成國有資産損失。
四是少數地方領導利用職權違規插手公路經營權轉讓,一些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産流失。如湖北省武漢至黃石高速公路對外轉讓時,由於少數領導插手,一名外商從中牟利14.5億元。
部分收費公路管理問題突出
一些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門隨意擴大通行費減免範圍,導致“特權車”、“人情車”問題突出;少數收費公路管理部門機構臃腫,人員收入偏高,通行費收入主要用於人員經費開支。
遼寧、山東、重慶等15省(市)交通部門違規向5.9萬輛車發放“免費卡”、“公務卡”、“減繳證”等,造成“特權車”、“人情車”問題嚴重。僅2003年至2005年,就違規減免一些政府機關、交通系統單位和個人應繳的通行費8.4億元。
部分收費公路管理部門機構臃腫、人員收入過高問題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對收費公路管理機構編制、經費支出等未建立明確標準,有的監管失控,造成一些收費站點人員超編嚴重。
財政性資金投入經營性公路形成的國有股權收益及轉讓公路國有資産取得的轉讓收益中,有58億元閒置或被挪用,沒有用於公路再建設或償還貸款,其中17.9億元被挪用於建樓堂館所、投資股票、發放獎金福利和對外投資等。此外,大量依託收費公路産生的服務設施收入、廣告收入等不納入統一核算,轉至賬外,或是成立內部職工參控股的經濟實體經營管理。僅2003年至2005年,就有6.1億元被轉到賬外或經濟實體,其中0.83億元用於發放獎金、福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