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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土地調查條例》有關問題答問

時間:2008-02-16 10:56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08年2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土地調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制定該條例?

  答:土地調查是摸清我國土地家底的國情國力調查,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全國土地資源利用狀況有了很大變化,但仍存在著土地分類標準不統一、土地資訊不健全等問題。因此,通過土地調查,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尤為重要:一是,為科學制訂發展戰略和規劃、促進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衝突。為保障可持續發展,必須統籌考慮吃飯和建設的問題。搞好土地調查,摸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土地資源的基礎。二是,為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提供依據。掌握真實可靠的土地數據,既是當前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進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需要,還是把好土地閘門、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三是,為合理使用土地、優化空間佈局提供依據。通過土地調查,查清各類土地使用情況,既可以為節約集約用地打下基礎,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載能力,為合理劃分主體功能區劃提供依據。四是,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理順土地權屬關係提供依據。土地市場是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土地調查,弄清農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現代土地市場,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國務院制定了《土地調查條例》。

  問:土地調查的內容是什麼?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佈等狀況;(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同時,為了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條例還規定,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佈和保護狀況,以便做到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

  問:土地調查採用什麼方法?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為實現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的目標,土地調查需要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同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中明確,充分應用航空、航太遙感技術手段,及時獲取客觀現勢的地面影像作為調查的主要資訊源。在此基礎上,農村土地調查要實現對每一塊土地的地類、權屬等情況進行外業調查,城鎮土地調查要開展大比例尺權屬調查及地籍測量。

  問:土地調查採用的地類標準是什麼?

  答:為了科學劃分土地利用類型,明確土地利用各類型含義,統一土地調查、統計分類標準,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8月10日發佈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國家標準。為了建立權威的土地調查數據規範體系,保證土地調查品質,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採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統一的技術規程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製作的調查基礎圖件。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調查的組織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同時,為了加強領導和協調,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成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織和領導土地調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國務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二是,明確調查的專業隊伍要求。條例規定,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品質管理制度、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四項條件。

  三是,明確調查的人員要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並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四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土地調查人員的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處理和品質控製作了哪些規定?

  答:土地調查成果的處理和品質控制,關係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調查工作的品質,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範調查成果的匯交、統計。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二是,建立調查成果品質控制崗位責任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品質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品質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調查成果抽查制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品質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品質的重要依據。

  四是,建立調查成果檢查驗收制度。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公佈和應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範土地調查成果公佈和應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範調查成果的公佈。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佈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二是,規範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等工作。

  三是,明確調查成果的應用。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同時,條例還規定,土地調查成果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範圍的依據。

  問: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調查人員的責任。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或者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批評。

  三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調查資料,或者拒絕提供調查資料,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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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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