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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我國首次立法把村莊納入規劃 

時間:2008-01-02 14:48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它與以前的《城市規劃法》有何區別?本報記者近日就此專訪了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

  為城市化“火車頭”鋪軌

  問:能否請仇部長介紹一下《城鄉規劃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仇保興:《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現行規劃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的。立法首次明確把村莊納入規劃,標誌著中國將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規劃制度,進入城鄉統籌的規劃管理新時代。可以説,《城鄉規劃法》相當於我國快速城市化這個強勁火車頭的鐵軌,它決定了城鎮化是否能健康有序發展,決定了在城鎮化過程中資源是否能合理利用和保護,以及城鄉空間的合理分配。

  避免領導一換規劃重來

  問:那麼現在的城鄉規劃管理中出現了哪些新情況、新問題?

  仇保興:首先,原來的“一法一條例”所確立的規劃制度,是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上的,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已經不適應現實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再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一些地方在制定和實施規劃過程中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和廣泛的社會參與,“領導一換,規劃重來”;一些地方在新農村建設中大拆大建,鄉村規劃管理薄弱,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嚴重;違章建築屢禁不止,有的城市違法建築總量已達建築面積的1/3,而對違章建築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中的老大難。為了切實解決上述等等新問題,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非常有必要制定《城鄉規劃法》。

  新法與老法有七大區別

  問:《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的區別有哪些?

  仇保興:新法——《城鄉規劃法》與老法——《城市規劃法》有七大區別:

  第一,由“城市規劃”到“城鄉規劃”,一字之差,調整的對象即從城市走向城鄉,從而將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城鄉統籌的法律體系。

  第二,從堅持的原則來看,老法是“指導建設”,而新法則是強調資源保護。

  新法可以説從規劃的編制到組織實施,始終貫穿著對耕地、自然資源、文化遺産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而且對規劃區內的各類資源進行多種形式的保護。比如,關於城鄉規劃的實施,新法作出明確規定:在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中,應當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舊城區改建中,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産和傳統風貌;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和生態資源。

  第三,從方法上來看,老法重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新法則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我認為這是新法與老法最大的區別。以前之所以出現“規劃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挂挂”的現象,就是因為缺乏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為了強化監督檢查,新法專設了監督檢查一章,完善了對規劃的人大監督、公眾監督、上級監督,以及各項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第四,以前違反規劃後沒有對責任主體的處罰,新法則有嚴格的責任追究,並把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身工作的約束擺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對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批准實施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老法強調規劃部門的作用,新法則強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比如,根據新法,今後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還要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之外,城鄉規劃經批准後應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六,新法完善了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機制,依法設定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限期拆除、沒收違法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各類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還規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從而有望改變相關部門“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現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規劃必須充滿彈性,才能動態地適應城市的快速變化。為此,新法同時也重視了規劃的修改,專門設立一章,明確城鄉規劃修改的條件和修改審批的程式。(記者 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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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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