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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擬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即日起徵求意見

時間:2007-11-06 08:36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5日電(記者田雨)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徵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徵求意見稿具體規定了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眾關心的年休假與寒暑假、探親假的關係問題上,徵求意見稿明確,“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衝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對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徵求意見稿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是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帶薪年休假”是廣大幹部職工關注的一個話題。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通知》並具體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自勞動法公佈至今,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出臺具體辦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76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有關專家表示,由於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加之缺乏剛性約束,使得帶薪年休假被公眾批評為“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據了解,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關意見須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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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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