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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部門通知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加強人口計生工作

時間:2007-09-14 12:30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9月14日電 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網站消息,中組部、人口計生委、監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總局、廣電總局、體育總局、中國文聯、全國青聯、全國工商聯日前聯合就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提出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全文如下:

  一、認真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憲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一步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自覺遵紀守法是黨員、幹部和社會公眾人物重要的社會責任。黨員、幹部和社會公眾人物應帶頭模範地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將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作為提拔任用幹部,推薦各級中國共産黨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候選人、工商聯執委,評選各類勞動模範和先進個人的一項基本要求,並建立必要的審查制度。

  人口計生部門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審批結果公開制度,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批准黨員、幹部再生育,以及發現黨員、幹部違法生育的,應及時向同級組織人事部門通報,組織人事部門應做好登記、備案工作。要將城鎮居民違法生育情況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二、大眾媒體要加強對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要組織新聞媒體,深入開展中央《決定》精神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對穩定低生育水準、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倡導社會責任意識,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法制教育,廣泛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重點宣傳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能力。

  每年要集中組織策劃一批計劃生育公益宣傳活動,宣傳自覺遵守計劃生育的先進典型,公開曝光情節惡劣的違法生育行為。新聞媒體要客觀、真實地宣傳和報道人口和計劃生育新聞事件,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對涉及社會公眾人物生育情況的宣傳報道要事先向人口計生部門核實其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三、組織開展城鎮違法生育專項治理行動。各地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城鎮違法生育專項治理行動,對二胎審批、二胎生育的情況,以及違法生育者的黨紀政紀處分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進行檢查或審查。依法調查取證、核實違法生育情況,核實當事人的實際收入。對違法生育人員和尚未處理到位的違法生育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對典型的案例,要集體研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堅決杜絕惡性案件的發生。

  四、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違法生育行為。凡違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以當地城鎮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準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認真組織調查、核實當事人的收入情況。對難以確定收入的,要會同各相關部門通過多種方式科學、合理地評估其實際收入。

  徵收戶口不在本地的違法生育人員的社會撫養費時,必須通過正式途徑協商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調查、核實其實際收入,然後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對社會公眾人物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要向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對違法生育的黨員,要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嚴格依照黨紀和有關法規處理。對公務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生育的,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從嚴處理。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違法生育的,其企業不得評為先進、模範企業。對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情節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根據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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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周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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