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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司告鹿晗索賠384萬 在韓中國練習生“解約潮”引關注

2016年05月20日 16:06:00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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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司告鹿晗索賠384萬在韓中國練習生“解約潮”引關注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林靖)株式會社S.M.Entertainment訴鹿晗、上海韓束化粧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普緹客科技有限公司侵權糾紛兩案,前天下午在中國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韓國S.M.公司當庭要求鹿晗停止為兩公司廣告代言,分別與兩公司連帶賠償224萬元和160萬元經濟損失,並在媒體澄清S.M.公司與鹿晗仍存在合同關係、代言需經其認可的事實。但鹿晗堅持,自己已在韓國提起確認協議無效之訴,解約行為並不侵權。

  原告S.M.公司為韓國演藝經紀公司,曾簽約培養眾多知名歌手和歌唱組合,與被告鹿晗于2010年5月27日簽訂10年專屬協議,鹿晗成為其專屬藝人,後為其旗下EXO組合的主要成員。根據協議,S.M.公司有權在世界範圍享有鹿晗的經紀權和代理權,未經其事先書面同意,鹿晗不得自身或通過第三方進行演出交涉或開展演藝活動和廣告宣傳。協議附件約定雙方針對廣告活動利潤的分成為各50%。

  S.M.公司稱其承擔風險,投入資金對鹿晗進行培養和支援,又經包裝、宣傳和運作,使鹿晗迅速躥紅,成為人氣偶像。前年10月10日,鹿晗在韓國提起確認專屬協議無效的訴訟案,單方宣佈退出EXO組合,給該組合的正常演出活動造成重大影響,導致其傾力打造藝人的投資和成果喪失。

  同時,S.M.公司認為鹿晗為被告韓束公司代言一葉子面膜等化粧品,為普緹客公司代言“達令”網站的宣傳行為,提升了兩公司的品牌價值,卻侵害了其合同項下的專屬經紀權利和財産權,因此當庭向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鹿晗則認為原告缺乏法律依據,S.M.公司主張其受到侵害的權利為排他性經紀權利,基礎是與鹿晗簽訂的專屬協議,但鹿晗已在韓國提起確認協議無效的訴訟,他不認可該協議的效力,解約行為並不侵權。鹿晗承認與S.M.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即便自己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給該公司造成損失,也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非侵權責任。

  法庭上,韓束公司表示,化粧品公司聘請藝人代言是正常的市場行為,簽約時鹿晗並不知名,韓束公司不知道S.M.公司的存在,主觀上無侵權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侵權行為。

  另一被告普緹客公司解釋,鹿晗的行為不具有代言性質,鹿晗在前年12月19日出任該公司董事,僅以董事身份出席過一個活動。該公司認為對S.M.公司與鹿晗的協議內容不了解,並無過錯。

  背景

  當紅中國練習生因何頻解約?

  雖未當庭宣判,但此案再次引發了公眾對在韓國發展的中國練習生的極大關注。

  鹿晗並非第一個要與韓國著名經紀公司解約的中國練習生。近年來,韓國S.M.公司陸續傳出旗下當紅組合成員離隊的消息。

  最先提出解約的韓庚從中央民族大學舞蹈係畢業後,2003年前往韓國S.M.公司開始練習生活,成為 “Super Junior”組合成員之一,2008年作為隊長帶領Super Junior-M進軍中國市場,2009年他提出解約。

  同為EXO組合中國成員的吳亦凡,于2007年進入韓國S.M.公司成為練習生,後作為隊長率領EXO-M在中國演出,正紅不可擋時,前年卻也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請求判決他與S.M.公司《專屬合同》無效。

  而繼韓庚、吳亦凡、鹿晗之後,超人氣韓國團體EXO組合另一位中國成員黃子韜也于去年8月起訴,申請與S.M.公司專屬藝人合同無效。其實,提出解約的並非這幾位中國練習生,而陷“解約門”的也不僅S.M.公司。

  雖然每年有數以千計的中國小鮮肉通過各種渠道,前往人口僅1000萬的韓國首爾追尋明星夢,能擠進被譽為“造星夢工廠”的當地三家娛樂機構的並不多。

  韓國有許多家大大小小的娛樂傳媒公司,其中不乏挂羊頭賣狗肉的皮包公司,《中國好聲音》選手張碧晨曾痛陳“韓漂”被騙、一天只吃一碗泡麵的血淚史,稱公司窮得連宿舍都提供不起,令她差點露宿街頭。還有韓國當紅組合曾曝做“練習生”時遭遇各種霸王條款。而韓國公司與練習生的合約期非常長,少則5年,長則15年乃至死約。不少藝人走紅後挺身反抗,要求解除“賣身契”。

  吳亦凡曾表示,公司對待他像對待機器零件一樣,根本不顧及他的意見和身體狀況,而收入分配也存在很大問題。韓庚的經紀人還提到,已壓抑很久的韓庚曾稱:“韓國自殺率那麼高,你想看到我和他們一樣嗎?我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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