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8日電 據國家旅遊局網站消息,為加強導遊隊伍建設,深化“放管服”和導遊體制改革,保障導遊合法權益,提升導遊服務品質,近期,國家旅遊局起草形成了《導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了導遊執業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費等。
意見稿指出,從事導遊執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二、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遊合同;
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四、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五、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
六、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等不正當利益;
七、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
八、向旅遊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十、委託他人代為提供導遊服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