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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被撞無人救再遭碾壓: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2017年06月09日 09:46:04  來源:參考消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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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媒關注河南女子被撞無人救再遭碾壓: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核心提示:4月21日,當地一名女子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計程車撞飛後,又遭一輛小轎車二次碾壓後死亡。由於經過被監控攝像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兩名肇事司機。

  參考消息網6月9日報道 德媒稱,又是一起惡性交通事故,又是肇事逃逸,又是過路車輛行人無人伸出援手——河南駐馬店女子被撞事件再次讓“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的問題浮出水面。

  據德國之聲電臺網站6月8日報道,河南駐馬店公安局7日發佈通報稱,4月21日,當地一名女子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計程車撞飛後,又遭一輛小轎車二次碾壓後死亡。由於經過被監控攝像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兩名肇事司機。

  然而更讓人震驚的是,從被撞到二次碾壓的1分鐘內,10余輛途經車輛和約20名經過的行人,無一人上前施救。有關視頻7日被微博用戶發佈後,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一片憤慨。

  有網友評論稱,這仿佛是佛山“小悅悅事件”的重演。對這兩起類似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人們注意的焦點是路人和旁觀司機的冷漠,並由此引起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討論。

  是道德還是法律義務?

  報道稱,中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應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義務”,法律只規定了特定身份與特定職務的人,在別人危難的情況下有救助義務。例如警察、檢察人員、醫務人員,根據其職業法規有救死扶傷的義務。

  從2001年以來,法律界對見死不救的行為是訴諸法律,還是歸於道德整合的討論一直很激烈。

  反對者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強制管轄的範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於司法實踐。另外,根據現有法律懲罰見死不救行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見死不救行為可被定為“不作為犯罪”,即有救助義務並且能夠實施救助而未實施。但“救助義務”並非針對所有人,根據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為”引起附隨義務,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該成年人就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此外對家庭成員也負有救助義務,“媽媽和女友同時落水,你先救誰?”對於這個經典難題,網路上流傳的一種説法是,如果根據上述法律界定,那麼你這個倒楣男友只能先救老媽,因為你對母親有救助義務!

  也正鋻於此,“入刑”的支援者提出,臨危相救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把救助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是合理和可行的。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有必要通過法律來懲戒,這有利於減少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灰色地帶。此外,對於“見死不救罪”,許多國家已有長期的立法實踐。

  德國的“見死不救罪” 根據德國《刑法》第323條規定:“遇到事故,險情或緊急情況,可以施救但拒絕施救者——尤其是在不會給本人來帶危險以及不會與其他重要責任構成衝突時,可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這就是所謂的“見死不救”罪。 該國法律也規定,實施救助行為的前提是,救助他人對自己或者第三人並無危險。這就意味著施救者不應“奮不顧身”,捨己救人。在有危險的情況下,首先考慮自己和第三者的安危沒有錯。在挺身“與歹徒搏鬥”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風險較小的“間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報警等也都屬於及時的援救行為。 與此相反,在發生事故、險情的第一時間,只顧圍觀看熱鬧,對警方或救援人員的工作構成阻礙的人,也有“見死不救”之嫌。此外,根據德國《民法》,“見死不救”行為的受害者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