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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關注武漢砍人案:別放大受害人的過錯

2017年02月21日 11:01:0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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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砍人案,別放大受害人的過錯

  葉 泉

  最近發生在武漢火車站附近的一起殺人案又成功打造了一條爆炸性新聞。這條新聞有兩大特點:一是犯罪嫌疑人胡某殺人手段極其瘋狂殘忍;二是事後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同情施暴者,而指責受害者。

  對於第一點,為什麼胡某會採取如此殘忍的手段殺人?後來已經證明,果不出所料,胡某是精神病人,持有精神類二級殘疾證,這使其很有可能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而第二點,説明瞭受害人姚某在衝突中是有過錯的。據媒體調查,受害人姚某不遵守商業規則,隨意對外地人提價,並首先打罵侮辱胡某,以致胡某情緒失控,持刀殺人。為此,有人直斥受害人“作死”,更有人認為受害人是人賤心黑。

  在人們全力聲討受害人的時候,筆者想談談,受害人姚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有意義嗎?如果先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這一因素,受害人有過錯會成為對胡某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嗎?在法律上,受害人的過錯並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也就是説,受害人有過錯並不會必然導致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可能會使人們對犯罪嫌疑人多一些理解和同情,在犯罪的主觀惡性上小一些,所以可能會成為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酌定情節,也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

  我國刑法從來沒有明確過受害人過錯在刑事審判中的法律意義,唯一與之有關的大概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了,但兩者都強調了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以及防衛的限度問題。在武漢砍人這個案件中,雖然受害人先有打罵胡某的行為,但胡某持刀殺人也嚴重過度,與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毫不沾邊。

  俗話説,一個巴掌拍不響。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在現實中,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很多矛盾衝突並不是單方面引起的,在衝突中受害人有過錯是常有的事。一旦矛盾激化,施暴者的行為固然過激,而受害人也未必是純潔的天使。就像武漢這個案子,顯然受害人自身也是有過錯的。

  因此,我國的司法實踐對於因受害人過錯而減輕施害人責任的規定也有所體現。比如,在刑法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情形中,就有激情殺人一類,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當然,激情殺人也有嚴格的法律限定: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這樣的限定正是法律公正性的體現。

  激情殺人的規定究竟適不適用於武漢這個案子需要法院來認定。而且即使法院經審理認為是激情殺人,那也還存著另一個問題,就是胡某的手段過於殘忍,而這又是法定的從重情節。所以,這個案子的情節其實存在兩方面相反的作用力。

  通過以上對有關法律規定的講述,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法在受害人過錯這個問題上表現得很謹慎:一方面承認受害人過錯這個問題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嚴格限定在直接責任這個範圍內,以避免濫用。其實,無論是警察還是法官,經歷過司法實踐的人都清楚,在面臨刑事責任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都會極力強調受害人的過錯,以減輕自身的責任,這是人趨利避害的本能。但法律不能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懲罰犯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是刑事犯罪,它對社會的危害都是巨大的,刑法作為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底線法律,必須嚴肅且嚴格,不能為任何犯罪行為找藉口。

  武漢砍人事件,由於受害人的過錯,一些網友發出了受害人“作死”、“該殺”這樣的極端言論。這種話,在情理上也許是“話出有因”,但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放大受害人的過錯,也不能改變案件的性質。媒體也好,輿論也罷,都應該守住理性,不能把極端行為合理化,警惕極端情緒也就是在警惕整個社會的狂化。

  最後還要再多説一句,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禍。所有的極端行為都是惡意激發出來的,只有真誠和善意才能讓人們遠離極端行為的危險。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