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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永久驅逐猥褻女遊客客棧老闆 律師稱不妥

2017年02月10日 06:26:15  來源: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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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律師説法:大理才村“永久驅逐”猥褻女遊客客棧老闆不妥

對客棧的處罰關閉通知書(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對客棧的處罰關閉通知書(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雲南網訊(記者 鄧建華)“一個村委會發文文就能驅逐客棧老闆嗎?”才村村委會發“公文”稱,錦瑟裏客棧老闆猥褻女遊客,敗壞了才村的旅遊形象,於是開會決定將客棧老闆吳某某驅逐。許多網友對此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那麼,這個猥褻女遊客的客棧老闆真的可以被村委會發文驅逐嗎?

  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光分析,如果客棧老闆吳某某是通過承包、租賃村集體的土地、房屋進行經營,通過村民大會可以中止雙方合同,但這種權利也僅限于對村子的集體事務,而經營權的取締是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事,村委會不能對一家合法營的客棧進行關閉,房屋能不能開客棧,應該是一個普遍性的規定。

  那麼發文“永久驅逐”可以嗎?李春光認為,“永久驅逐”的説法更為不妥,比如吳某某的個人旅遊行為就顯然不能禁止,村民也可以把房屋租給吳某某個人租住,集體所有權僅限于土地財産,並不意味著可以對個人的自由進行任意的限制。

  “村民自治,有一定的權力,但這種權利是相對的,不能太任性。這件事對才村有負面影響,才村村委會的情緒是可以理解的,但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李春光説。

  雲南弘石律所律師呂江認為,村委會無權驅逐經營者,此種行為屬“道德綁架”。經營者和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應該交由雙方處理,村委會可以施壓、建議,但權利主體是房東。而且,房東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要看他是否拿得出事實和法律依據。只有在合同約定、法定解除事由發生時,才能解除合同。

  來源:雲南網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