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史洪舉
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為,又應考慮到生育障礙患者渴望擁有下一代的心願,從法律監管程式上予以分別對待
□ 汪昌蓮
二孩政策全面放開以來,不孕不育成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心病。北醫三院婦産科主任醫師王麗娜建議,適當放開代孕準入,但要防止商業代孕。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教授王一方認為,代孕要有“剎車”,不能任意行駛(2月3日《人民日報》)。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代孕是明令禁止的。早在2001年,原衛生部就出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2016年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新增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對此,曾有人大代表建議,“禁止代孕”可改為“規範代孕”。這次有專家呼籲“放開代孕”,可以説是舊話重提。
問題是,“規範代孕”也好,“放開代孕”也罷,均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悖;同時,也不可將輔助生育技術與非法代孕行為混為一談。殊不知,兩者具有本質區別。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通過對卵細胞、精子、受精卵、胚胎的操作處理,最終達到治療不育的系列技術,如目前被普遍使用的試管嬰兒技術。而所謂的代孕,通俗地講,就是“借腹生子”,把代孕者的卵子與購買方的精子結合成受精卵,在代孕者的子宮完成整個孕育過程並順利生産。這樣一個在醫學上尚存爭議的過程,被一些人鑽了法律空子,從而變成了一種牟利手段,也有一些女性受利益驅使,選擇做“代孕媽媽”。
然而現在人們的觀念中,“借腹生子”一直是違背人倫道德的行為。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父母身份的確認。因為孩子是“代孕媽媽”十月懷胎生下來的,其已經把孩子當成了自己親生的,儘管一些代孕協議中明確規定“代孕媽媽”將與孩子永不見面,但是,這種血脈相連的母子之情割捨得了嗎?這無疑為今後的道德倫理糾紛埋下了禍根。就目前來看,一些代孕糾紛頻發,不僅讓當事人陷入道德困境,而且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可見,對於代孕,不能輕言“放開”。相反,就禁止代孕行為而言,只能加強,不可削弱。當然,一項新技術的誕生,社會各界應關注對其監管的跟進和同步,而不僅是在倫理上的指責和對法律缺位的抱怨。我們既要禁止非法代孕行為,又應考慮到生育障礙患者渴望擁有下一代的心願,從法律監管程式上予以分別對待。然而,對輔助生殖技術和代孕行為的規制,僅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衛計部門的諸多部門法規,顯得既龐雜又針對性不強。但是,有關部門不能放著現有的法規不用,去坐等國家頒布專門的法律。因此,對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既要加快立法規範,更要加強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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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綜合考量
對於代孕問題,不是放開或禁止那麼簡單,而應綜合考量醫療技術、倫理關係、社會管理等各種因素。即便考慮放開代孕,也應有序推進,嚴格限制代孕門檻和條件。一是嚴格禁止商業代孕,將其定性為公益範疇而非商業範疇。二是應採取隨機抽取代孕人的方法,限制隨意選擇代孕人。同時還應注重倫理監管和技術監管。
河南 史洪舉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