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常州“毒地”修復該誰買單?土地修復暫時停頓

2017年01月25日 09:48:30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常州“毒地”修復,該誰買單?

  《方圓》雜誌記者 沈寅飛

  距離江蘇常州“毒地”事件已有大半年時間,當時備受爭議的那塊“毒地”,即常州市新北區的常隆地塊,曝光後已經鋪上了草坪,又種植了許多新樹。然而,不少常州外國語學校的學生家長在接送孩子時,仍不時能看到“毒地”內樹木枯死、不斷復植新樹的現象,與“毒地”只有一條馬路之隔的常州外國語學校也偶爾會出現花草枯死的情況。日前,常州“毒地”事件引發的環境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圍繞“毒地”污染環境帶來的危害,以及“毒地”修復責任該誰承擔等法律問題,記者再次進行了深入調查。

  “沒有污染”的調查結果

  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期間,剛剛搬到新校址的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部分學生不斷出現各種不良反應和疾病。學生家長調查發現,學校北面有一片工地(以下簡稱“常隆地塊”),原本有三家化工廠,即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常州市華達化工廠)。化工廠生産的大量氯苯、環芳烴、汞、鎘等污染物超標嚴重,導致所在地塊成為“毒地”。

  “樹不能説話,但它可以死給人看!”2016 年12月22日,在江蘇省常州市,一位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家長接受《方圓》記者採訪時如此形容。

  “現在‘毒地’上採用的覆土法處置措施相當於把炸彈埋在了廢土裏。”常州外國語學校的一位學生家長王強(化名)依舊憂心忡忡,他的孩子在“毒地”事件中身體被檢測出異常,雖然現在好轉了,但是“誰又能保證孩子的健康一點都沒有受到影響,並在將來都不再受‘毒地’侵害呢”?

  歷經幾個月,江蘇常州“毒地”事件輿論影響逐漸淡化,王強一家的生活也漸漸回到正軌,他幾乎每個工作日晚上8點30分都會準時出現在常州外國語學校校門外,接兒子下課。

  王強的兒子讀初中三年級。其實,他們家住得離學校並不遠,學校大門口就有公交站,只需要坐十幾分鐘的車就能到家,但自從發生常州“毒地”事件後,王強就再也不放心孩子,一定要去接送。一方面,每天接送孩子可以保證安全,另一方面,他要親自去那裏聞一聞空氣中是否還有刺鼻的異味。

  王強告訴記者,從2015年12月起,在常州外國語學校讀書的兒子出現食欲不振、嗜睡的症狀,“好幾次都在回家的公交車上睡著了,直接坐過站,到了城市的另一頭”。後來,他帶孩子到醫院檢查,診斷發現存在淋巴結腫大、甲狀腺回聲不均等症狀。他這才驚訝地得知相同或者類似症狀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已有500余人。

  2016年1月11日,王強接到學校停課停考通知。幾天后,作為家長代表之一,王強與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常州外國語學校達成共識,待常隆地塊修復工程完成後,對學校內環境進行檢測。

  讓王強等人沒想到的是,最後調查結果是“學校沒有受到污染”。

  2016年1月,在常州市政府緊急叫停常隆地塊的修復工作之後,當地環保部門和學校委託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均檢測稱,學校附近的土壤、地下水的主要污染物指標合格;而在土地修復取得成果之後,學校周邊的空氣也是合格的。

  “學生家長是感性的,有時候寧願相信自己的鼻子。孩子的健康問題,是一條不能觸及的底線。”王強説,雖然官方調查結果顯示常州外國語學校的環境是安全的,但有部分家長還是不能接受。

  污染損害認定遇困難

  “很難在病理學上證明孩子們的發病與毒地污染直接相關,雖然事實就擺在那裏。”另一位常州外國語學校的學生家長接受《方圓》記者採訪時説。

  “損害怎麼認定,由哪個機構來認定?目前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教授王曦表示,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致害因素及其損害後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污染物通過環境作用於機體,其存在污染物累積致傷的過程。損害結果的發生、臨床症狀的出現需要一定的潛伏期,兩者掩蓋了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大大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王曦指出,在國外,有些國家對環境污染引發的人身損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有些則對受害者舉證因果關係放寬要求,即只要證明存在一定關係即可,而且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也會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適當向受害者傾斜。但是,除少數環境污染案件中,政府主動承認污染與人身損害存在關係之外,其餘許多案件都需要當事人花費巨大的代價去證明關聯性,而判決結果也都不盡圓滿。

  記者從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家長處了解到,他們此前還發起了眾籌,擬聘請專業檢測機構對常州外國語學校當前的環境進行檢測,但一次檢測費用就高達50萬元。最後,檢測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許多家長因為“毒地”事件遲遲沒有結果,孩子的健康狀況又好轉了,就不在這件事上繼續“較勁”,畢竟讓孩子安心地投入學習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誰又會為了當時一兩千元的檢查費和醫藥費,與學校或者相關部門繼續糾纏?”説這話的時候,王強已經為這件事耗費了近半年時間,最近幾個月才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去。不過,王強那裏仍然保存著近800份學生的醫療檢查結果,在受害學生家長的微信群裏,許多家長仍不時談起孩子們的健康情況。對於這些家長而言,“現在或者以後,沒有孩子出現不健康的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

  “毒地”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毒地”事件,備受關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專項督導組、環保部和江蘇省政府調查組、國家衛計委和江蘇省衛計委醫療衛生專家組等介入調查。2016年8月26日,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調查組發佈了調查結果,指出常隆地塊前期修復過程中確實存在問題。事後,常州市新北區副區長陸平等10名責任人員被問責。

  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時,常州“毒地”事件引發的環境公益訴訟案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提起訴訟的為公益組織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髮會”)。兩機構認為,被告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應當為“毒地”事件的環境問題擔責,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並承擔原告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

  庭審長達七個半小時,雙方就案件的八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主要包括污染場地修復責任主體的確定、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為半天就能開完的庭,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師説。

  在整個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是:誰來為“毒地”事件買單。

  原告認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三家被告企業應該承擔修復“毒地”的責任,而不應該由政府動用公共財政資金來進行修復。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儲,失去了土地使用權和控制權,環境修復責任主體已經轉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擔污染環境的修復責任。”被告代理律師辯駁稱。

  庭審中,被告承認涉案常隆地塊受到污染的事實,但他們認為,該土地已被政府收購,政府作為土地受讓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購,並積極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復義務。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責任,于法無據。被告還提出,作為受害人——不特定多數人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和“常隆地塊”周邊的居民,未能提供證明存在環境損害或損害風險的客觀證據或證明材料,未證實學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塊污染的損害。

  記者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常隆地塊早在2010年前就已經被常州市新北區土地儲備部門收回,並一直處於土地修復進程中,案發時該土地修復程度已達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發,導致了土地修復暫時停頓。

  追責化工廠存在“舉證困境”

  家長們的妥協是無奈之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也感到步履維艱。

  “我們知道這件事情後,派人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了解情況,還組織了專題研討,在提起訴訟之前也做了評估。”自然之友工作人員葛楓説。

  “無論是個人還是公益組織,在面臨環境污染試圖維護權益時,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取證問題。”原告代理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大量的調查監測數據都在政府手中,環保組織為本次訴訟已經先後向常州市環保局及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資訊公開申請。

  “打官司意味著一筆巨大的開銷,個人和公益組織一般很難承受,況且,一份單方提供的檢測報告很容易讓對方提出質疑,能否被採納還取決於法官的裁量。”原告代理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國內的污染檢測手段與國際先進檢測手段有差距,化工企業産生的特徵污染物太多,很多都不在國家標準檢測範圍內,發現問題只能依靠現有標準來評價,沒有標準的問題或現象則無法給出評價。

  同時,根據被告在法庭上的辯解,要追究被告的責任,從法律上來説並沒有太多的依據。“毒地”事件中三被告的污染行為發生在2010年前,無論是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實施)還是新修訂的環保法(2015年1月1日實施),按照“從舊從輕”的原則似乎都不能很好地適用。

  王曦認為,個人承擔檢測費用、律師代理費等確實將會是一筆不小的開銷,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與一般“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不同,採取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大大降低了原告的舉證難度。同時,按照環保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據此,常州“毒地”案件中,如果按照2016年年初受到污染損害的時間起算時效期間,則處於訴訟時效之內,同時適用正在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和新修訂的環保法,也就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問題。

  “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在立案、舉證、鑒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術上的阻礙。比如在舉證方面,鋻於原告被告雙方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原告被告雙方都可能面臨難以舉證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環境損害行為和環境損害後果難以舉證,被告可能就環境損害行為與環境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難以舉證。”西南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教研室副主任喬剛説。

  “三原則”認定環境污染修復之責

  “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之路並不十分順利。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普遍面臨著立案難、舉證難、鑒定難等一系列問題。”喬剛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58條正式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隨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程式、受理條件、原告資格、辦理程式、賠償責任方式等內容。以此為契機,環境公益訴訟開展呈現出新局面,但目前在立案、舉證、鑒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和技術上的障礙。

  喬剛認為,針對常州“毒地”等類似的土壤污染事件,首先要明確誰是責任主體,應當遵循的原則有:一、誰污染,誰負責原則;二、誰受益,誰承擔原則;三、誰管理,誰負責原則。根據這三條原則,污染行為人、受益人、管理者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除了在土壤受到污染後追究責任,還要開展土壤環境綜合治理。”喬剛表示,綜合治理可以從源頭上消除類似“毒地”的污染事件,推動立法、規劃、標準、政策、執法等領域的協同與對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新出臺的政策法規針對土壤污染的特點,都趨同於構建政府主導的土壤環境多元化社會共同治理格局。總的來説,新出臺的這些政策規定和地方性規定,更適應社會發展變革,也更具備操作性,可供參照適用。”

  對於常州“毒地”事件中出現的學生家長焦慮與不安的現象,喬剛將其總結為“鄰避效應”。他説,“鄰避效應”是社會失靈的表現之一,這種“不要建在我家後院”的思想是人之常情,也是國際社會中的普遍現象,並非是剛進入工業文明時代的中國所特有的。通常情況下,鄰避項目産生的效益為社會公眾所共用,但負面效果卻由附近居民承擔,當然鄰避項目附近居民會反對。“‘鄰避效應’不能簡單、粗暴處理,需要循理解決,加強公眾參與和政府資訊公開,構建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感。”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