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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頻發觸動公眾神經 專家:立法對過勞死説不

2017年01月24日 08:13:4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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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暖心外賣訂單。(資料圖片)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最近幾天,網友在微博上曬出的一張“暖心外賣單”火了。

  一名顧客在所點外賣小票“備註”欄中寫道:“我沒那麼著急吃飯,送餐路上請安全第一。如果超時可提前按已送達……”

  而在更早些時候,一段送餐員因為即將超時,急得在電梯裏痛哭的視頻,更讓人心酸不已。

  去年11月20日,湖南一名快遞員工尹某猝死在株洲合泰大街上。臨死前,他坐在地上告訴路人,他好累。

  “過勞死”是目前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今年各省市正在召開的兩會上的焦點。有人大代表指出,這些看似“拼時間”“拼速度”的背後,其實是在“拼生命”,背後隱藏的是過勞猝死的風險。

  “巨大的工作壓力導致我國每年‘過勞死’的概率呈上升趨勢。”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王北平直言,只有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法律制度真正硬起來,勞動者才不會無緣無故“倒下去”。

  “過勞死與精神壓力性疾病逐年增多,許多人既是受害者又是施害者。”雲南省政協委員姚越蘇建議,嚴格執行勞動法,避免單位與企業把加班當成常態,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和現象要予以重處、重罰。

  “過勞死”頻發觸動公眾神經

  “非常抱歉,我這邊貨物比較多,您看能否推遲半個小時,到時候我去找您取要寄的東西?”1月22日,快遞員張健(化名)在電話裏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儘管記者在電話裏一再告訴他“不著急”,但在半個小時後,快遞小哥還是準時來到家裏。

  “因為最近其他快遞公司都停止發快遞了,只送不收。只有我們公司還在收發快遞,好些家快遞公司的工作量,全壓到我們一家公司身上了。”張健解釋説。

  “我昨天晚上11點才從公司下班,還好也就這幾天了,要不然我要‘過勞死’了。”張健笑著調侃了一句後,説要趕去取另一個快遞,就匆匆跑下了樓。

  “過勞死”一詞,最早源於日本,指勞動過程中由於沉重的身體、心理負荷導致疲勞的不斷累積,造成原有的高血壓或心腦血管等疾病惡化,出現急性迴圈器官障礙並最終導致死亡。

  2016年,多起“過勞死”的報道觸動了人們敏感的神經——

  6月29日,天涯社區副主編金波,在北京地鐵站臺上突發腦溢血不幸去世。同事們都説他這幾年工作太拼,長期加班熬夜,表面看似強壯,實際已積勞成疾。

  7月30日,遼寧省鐵嶺市清河區人民法院法官王鵬宇患腦出血去世,享年34歲。據媒體報道,翻閱其生前微信朋友圈,幾乎都被加班所佔據。

  12月7日,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醫生王昭因主動脈夾層破裂,搶救無效離世;12月8日晚,該院呼吸科醫生尹小文,因突發心臟驟停而離世。

  12月10日中午,34歲的成都小夥楊菲因過度勞累引發腦出血不幸去世。

  是否屬工傷實踐中難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過勞死”並非法律概念,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過勞死”也沒有進行明確定性。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過勞死”是否屬於工傷,按照現有規定來看,需要視情況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

  應該説,這條規定也算是明確了特定的“過勞死”屬於工傷的情況,同時死者家屬、勞動者家屬在其死亡後,可以依法享有法律上的保護。

  但在劉俊海看來,這一規定仍有短板。

  “如果晚上兩點加完班,回到家之後4點猝死,這種情形是否還算工傷?恐怕很難被認定。事實上,很多‘過勞死’的勞動者是因為長時間過度勞累所致,其損害結果未必都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很難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劉俊海説。

  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看來,《工傷保險條例》的這一規定還有另一弊端。

  “規定中的‘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強調的是搶救時間,換言之,即便發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但是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死亡’,也不能‘視同工傷’。於是就出現了不止一起死者職工家屬要求放棄搶救、單位卻堅持要繼續搶救的奇葩現象。”王文華説。

  劉俊海建議,修改勞動法時對“過勞死”的概念進行界定,工傷的判定不應僅局限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只要經過科學的檢驗程式證明死因是與工作崗位長期的疲勞、腦力體力透支等因素直接相關,就應當予以保護。

  通過立法對“過勞死”説不

  “我國必須通過立法對‘過勞死’説不,只有這樣,才能減緩乃至遏制‘過勞死’的攀升趨勢,才能更加充分地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王文華説。

  王文華認為,我國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當前有著很大的生存、發展壓力,稅負、地租、用工成本等方面的負擔沉重,但是,不能因此漠視職工的健康乃至生命權利,法律更不能含含糊糊、不置可否。

  “縱觀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都趨向於對職工的保障措施越來越具體,對用人單位的要求與處罰越來越嚴厲。當然這裡有用人單位權益、職工權益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給企業加壓。”王文華説。

  “例如,日本將勞動者在死亡前是否過度工作情況作為最重要的考察依據,美國則將精神壓力而導致的勞工傷害作為勞工損害賠償的範圍。”王文華向記者介紹。

  對此,王文華認為,應當儘快對“過勞死”在立法中進行具體規定,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修訂,特別是對“視同工傷”標準進行修改,將考察勞動者在生前最後3到6個月的工作時間作為判斷“過勞死”的重要依據,同時明確“過勞死”勞動者的醫學鑒定程式和評判標準。

  此外,王文華建議,有必要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修改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給司法解釋預留應有的空間,否則,在其他法律現在並無規定、未來何時作出規定也不可知的情況下,採取轉引的方式立法,意義不大,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當然,在給用人單位加壓、保障職工權利的同時,也要考慮給企業等用人單位適當減壓,在稅收等多方面適當減負、規範監督,使得用人單位不至於將壓力轉嫁到職工頭上。”王文華説。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