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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房客住半年欠14萬房費離開 旅店老闆傻眼

2017年01月20日 06:55:21  來源:四川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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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60房客住宿半年走了 旅店老闆傻眼 14萬房費誰給?

馮女士一家在二環路北三段365號大院開設的蓉都酒店

  馮女士一家在二環路北三段365號大院開設的蓉都酒店

  2016年6月7日,成都馮女士一家經營多年的蓉都酒店接了一個大單,14戶火災受災戶約60人要入住。隨後,這群人在蓉都酒店前後住了半年,産生房費150262元。而除了火災起火點住戶周先生曾給了1萬元作房費,還有14萬餘元房費,馮女士至今沒拿到。房費到底該找誰要?安置房客的物管公司表示正在協商中需請示領導,火災起火點住戶周先生只願走法律途徑……春節將至,馮女士想到幾個月未發的工人工資,一籌莫展。經多方協商,金牛區荷花池街道辦事處表示,會在下週一答覆馮女士。

  小旅店來了大訂單 14戶60人住宿半年

  2016年6月7日,馮女士一家在二環路北三段365號大院開設的蓉都酒店接到一筆大單:14戶火災受災戶約60人要入住。同屬一個大院,旅館老闆馮女士既同情受災鄰居,又有一絲驚喜,因為這個共有50多個標間的小旅店,是全家最重要的經濟來源。“當時是物業公司帶受災戶來辦的入住手續。”當晚,這60多位火災受災戶入住蓉都旅館,旅館20多個標間被住滿。小旅店的房間本來分為普間和標間,普間便宜一些,標間更貴。“當時確實有點同情他們,本來標間每天148元,我直接定的每間108元。”馮女士回憶,這家毗鄰火車北站的旅店生意明顯受到春運、暑運影響,“春運時,幾乎所有房間都可以租出。暑運期間,有空調的標間可全部租出。一般的時候入住率在三成左右。”而這些火災受災戶入住時間恰好是暑運期間,“當時有外來旅客想住,但標間已經全部租給受災戶了。”

  但讓馮女士沒想到的是,這60余名房客一住就是半年。

  房客們陸續離開 14萬房費至今沒著落

  從去年6月7日到去年12月13日,這60余名房客陸續分成三批退房搬走。6月下旬有20多人退房,8月下旬有20多人退房,12月13日最後一批房客退房。

  “我幾乎每個星期都去找房客要房費,房客都讓我去找物業公司。”馮女士也多次問過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説,我們不會跑也不會賴賬。或者回復正在協商,要等領導批復。

  半年多時間,馮女士統計發現,累計有1400間房次被使用,總費用為150262元,期間火災起火點住戶周先生曾給了馮女士1萬元作房費,“現在還有140262元房費沒有支付。”多次協商無果,也給馮女士造成巨大生活壓力,“現在工人工資有幾個月沒發了,馬上要過年了,我也很想把錢要回來,給工人發工資。”

  物業負責安置受災居民 預計下週一答覆旅店老闆

  / 街道辦回應 /

  昨日,馮女士再次前往金牛區荷花池街道辦,與街辦、物業公司協商此事。荷花池街道辦社會治理科安監辦主任袁暉表示,去年6月火災發生後,“每週都會與物管公司、馮女士協商這事。”

  袁暉介紹,四川建鑫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鑫物業”)是成都鐵路局下屬單位之一,“火災發生第二天,當時開會協商的結果是建鑫物業負責安置受災居民,由火災所屬社區負責安撫受災居民。但要特別申明的是,當時建鑫物業沒有提到旅店費用問題。”袁暉向成都商報記者出示了一份2016年12月9日出具的《關於荷花池街道二環路北三段365號火災事故善後處置情況報告》,報告提到,火災由該單元4樓7號引起,共計21戶受損。“當時21戶受損戶由成都鐵路局建鑫物業安排在蓉都旅館住宿,由社區配合安撫受損群眾。”

  報告還提到,“在街道、社區和派出所協調下,火災事故疑似責任人周某(起火點該單元樓4樓7號住戶)支付1萬元用於受損住戶的住宿費用,後續要求周某繼續支付旅館住宿費用,遭到周某拒絕。”報告中也表示,從去年7月份開始,街道、社區每週至少一次“銜接成都鐵路局土房處、建築段、建鑫物業等相關單位協調解決住宿費問題,均未達成。”袁暉透露,將會在下週一(1月23日)多方處理後答覆馮女士。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電話聯繫物業公司相關人員,對方拒絕採訪並挂斷電話。記者也嘗試聯繫起火點住戶周先生,周先生聽到記者想要了解相關情況後,隨即挂斷電話。

  房費該誰付? 律師這樣説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表示,物業公司未與旅店老闆簽署住宿合同,法律上無需擔責,而入住房客與旅店老闆間構成住宿合同關係,應找入住房客索要費用。劉秀補充道,“找物業公司索要賠款的話一定要有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合同之類的協議。如果只是口頭承諾,即便有錄音材料也有一定瑕疵,不好給物業判責。但旅店肯定可以找入住業主負責。”

  四川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表示,“如果旅店和建鑫物業接洽達成了相應協議(可以是口頭的)——由物業公司來安排並支付費用的話,那麼確實就應該由物業公司支付房費。如果物業只是接洽介紹人來居住,那麼旅店就可直接找房客收取房費。”陳小虎還透露,如果最終確定房費應由物業公司或其他人承擔,“房客在支付房費後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成都商報記者 顏雪 實習生 彭婕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