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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狗血!女子收養“棄嬰”5年 係丈夫私生女(圖)

2016年12月16日 09:23:58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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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三年後,湘妹子林紅才發現自己就是個“冤大頭”,昔日信誓旦旦説只愛自己一人的前夫早就出軌多年,這也難怪前夫一離婚就馬上再婚。更令她心寒的是,婆婆當初抱回來勸她收養的可憐棄嬰竟然是前夫的私生女!枉費林紅五年來一直將這個孩子視為己出,還被迫放棄了自己生育二胎的願望。

  獲知真相後,林紅憤怒之下將前夫張偉告上法院,索賠15萬元損失費。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該起狗血案件後,判決張偉應向林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撫養費1.71萬元。

  婆婆抱回新生嬰兒勸媳婦收養

  1997年,在廣州打工的湖南妹子林紅與老鄉張偉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生下了女兒童童,一家三口原本過著平淡幸福的生活。不料,在2008年期間,婆婆突然從外面帶來一個剛出生不久的女嬰。

  據林紅回憶,當時婆婆稱這個嬰兒是一名互不認識的未婚女子生下的,但該名女子拒絕撫養孩子,婆婆知道這件事後看孩子沒人要非常可憐,所以就把孩子抱來了,婆婆希望林紅與張偉把這個可憐的孩子當成自己的親生女兒來撫養。起初,林紅反對這樣做,因為她一直想再生個孩子,但丈夫張偉和婆婆卻都覺得女嬰很可憐,不能這麼無情不管這個棄嬰,兩人極力勸説林紅,提出可先收養了孩子,以後再商議二胎的計劃。無奈之下,林紅只好答應收養這名女嬰。

  丈夫偷偷為“養女”上戶致無法生二胎

  此後多年,林紅一直把這個收養的孩子當成自己的親生女兒對待,為她取名張蓉,撫養她一天天長大,也為此暫時擱置了自己的二胎計劃。

  2011年,眼看兩個孩子都慢慢長大了,林紅準備生第二胎,她還特意提前辦好了準生證,但卻發現丈夫張偉居然瞞著她拿準生證為張蓉上了戶口,導致她無法生育第二胎。而且,丈夫在上戶口的同時,還把張蓉的名字更改為張玲,林紅為此多次要求丈夫將名字改回來,但張偉並不予理睬。

  這時候,林紅隱約感覺到,張偉一家大小事都不與她商量,根本沒有把她當家裏人看待,也不尊重她,而且張偉愈發無理取鬧,經常挑起矛盾和她吵架,讓夫妻倆人很難過下去。就這樣,林紅和張偉最終在2013年協議離婚,結束了逾16年的夫妻關係。離婚後,張偉又迅速再婚了,與同樣剛剛離異的女同事阿艷重組家庭。

  離婚三年後發現收養的孩子是私生女

  然而,事情還沒結束。就在不久前,林紅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竟然發現一個令她至今難以接受的秘密!

  原來,當初收養的女嬰並非遭陌生人拋棄,孩子的親生父母就是張偉和阿艷,林紅萬萬沒有想到“自己辛苦養育五年的孩子竟然是丈夫的私生女”,而且當初張偉上戶口時幫孩子改的名字就是阿艷幫取的。

  前妻告上法院索賠15萬

  回憶過去,審視自己破碎的家庭,林紅認為,張偉及阿艷的行為深深傷害了兩個家庭。張偉不忠於婚姻,在結婚期間出軌並生下孩子。更為惡劣的是,張偉還夥同其家人欺騙林紅撫養張玲長達5年之久,林紅用於張玲的生活、教育等費用超過10萬元。

  當初離婚時,林紅考慮到給自己的親生女兒童童一個保障,便答應把所有房産都分割給張偉,但張偉需承諾將來把房子歸童童所有。但張偉的所作所為,讓林紅認識到這根本不可能實現,張偉嚴重傷害了林紅,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此,林紅一紙訴狀將張偉告上法庭,以求公道。林紅要求法院判決張偉支付賠償金10萬元,並支付她照顧張玲花費的5萬元撫養費。

  前夫反駁稱孩子不是私生女

  面對控訴,張偉反駁稱,張玲並非他出軌與她人所生的孩子,林紅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僅憑空穴來風的幾句謠言就認定張玲是私生女並要求支付撫養費,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

  而且,張玲是他和林紅協商收養併入戶的合法的養子女,根據《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該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林紅對張玲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基於此,林紅為張玲支付的撫養費是基於收養關係産生的法定義務。

  針對林紅索要10萬元賠償金的要求,張偉指出,當初兩人是自願協議離婚,與任何第三方無關。根據《婚姻法》規定,只有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兩人離婚的原因在於性格不合,並非上述原因導致,且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不存在上述情形。

  此外,張偉還認為林紅起訴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為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應當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後1年內提出,該1年的規定係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問題,但林紅在離婚3年後才提出,這明顯超過法定時效,依法應當駁回。

  為此,林紅以他在結婚期間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起訴索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前夫違反忠實義務賠償4萬餘元

  花都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偉和林紅結婚期間與她人生育一女張玲,嚴重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且張偉對林紅隱瞞該事實,導致林紅誤對張玲進行了撫養。依常情常理而言,假如林紅明知該事實,則她不可能會自願收養張玲。張偉的行為,一方面侵害了林紅的人格權,使她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使她遭受了撫養費損失。故此,張偉應對林紅的精神損害及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方面,經法院酌定,結合張偉的過錯、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後果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賠償3萬元;參照張玲居住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及生活消費水準,酌定撫養費按300元/月計算共計17100元。

  至於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林紅於今年才得知張玲是張偉與她人所生,即林紅於此時才確知其權利受到侵害,故其起訴時未超過訴訟時效。

  為此,法院判決張偉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撫養費1.71萬元。

  法官説法

  離婚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可索精神賠償

  經辦法官指出,依據《婚姻法》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損害賠償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張偉在與林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行為,並生有一女,産生矛盾,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此應當支援林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

  法官提醒,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行為,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因此,離婚後,發現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説明:因涉及隱私,報道中人物皆為化名)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