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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原調研員犯受賄罪、行賄罪 終審獲刑4年

2016年12月11日 06:40:15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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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擔任國家電網公司正局級調研員的梅某,利用職權為企業在招標採購中中標提供幫助,收受企業錢款64萬餘元;為使企業産品能更多中標,先後兩次送給分管招標工作的人錢款70萬元。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梅某有期徒刑3年,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梅某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近日,北京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為企業中標提供幫助受賄64萬

  梅某是國家電網公司退休職工,曾任國家電網公司戰略規劃部主任、調研員。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6年間,梅某利用擔任國家電網公司調研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國網公司招投標管理中心招投標處處長張某職務上的行為,為湖南某公司的産品在國網公司招標採購中更多中標提供幫助。為此,梅某先後多次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廖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64萬餘元。

  廖某的證言顯示,他經過公司員工介紹認識了梅某,他向梅某表達了公司參與國網公司招投標意向,讓梅某幫助公司中標。梅某説和國網公司招標處處長張某是老上下級,關係很好。一兩天后,梅某帶他到張某辦公室,將他介紹給張某,並説公司産品品質不錯,希望張某在國網公司招標過程中給予照顧,讓公司産品中標。2006年,廖某公司已開始在國網公司招標中中標。春節前,他到梅某辦公室看望他,梅某説公司通過他在國網公司打開局面也中標了。他幫廖某認識張某,讓廖某按中標比例給他錢。

  幫企業中標行賄70萬

  除了受賄,梅某還犯行賄罪,法院查明, 2013年4月間,梅某為哈爾濱某公司的産品能在國網公司集中招標採購中更多中標,先後兩次送給作為國網公司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的國網物資有限公司分管招標工作的副總經理張某錢款共計70萬元。

  張某的證言顯示,他的職責是負責國網公司集中招標代理,包括招標文件的準備、發佈招標公告、具體管理評標專家庫等工作。2012年底或2013年初,梅某説親戚在哈爾濱一家公司工作,請他幫忙在國網公司電能表項目招標中中標。中標後,廠家會給梅某好處費,他會分出一部分給張某,張某便答應了。

  張某稱,梅某後來到他辦公室説下一批國網電能表招標要開始了,哈爾濱這家公司正準備投標,梅某問他是否有評標辦法之類材料,讓哈爾濱這家公司參考一下。他便從辦公桌上的資料盒裏找出最新的招標評標細則交給梅某,這份評標細則是內部保密材料,對提高廠家評標分數很有幫助,有利於廠家中標。他還交給梅某一份哈爾濱這家公司之前的招標中專家所打技術分、商務分等情況的材料。這些數據對於投標企業是保密的,哈爾濱這家公司參照評標分,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進。再結合他給的評標細則,在之後的投標中可以做好相應的報價、服務工作、提高技術品質,從而提高中標概率。

  犯受賄罪、行賄罪終審獲刑4年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受賄罪判處梅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梅某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他收受廖某錢款時已滿60周歲,廖某給的是正常諮詢費,不構成受賄罪;他是代表哈爾濱的公司向張某行賄,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北京高院認為,梅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梅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一審法院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最終北京高院駁回梅某上訴,維持原判。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責任編輯:尹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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